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诈骗罪被告人X某某的一审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调取X某某《归案情况说明》
事实理由:2016年12月2日,合肥市瑶海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对X某某立案,2017年9月16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申请人已经向贵院依法递交辩护人手续,申请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发现瑶海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的过于简单,没有明确X某某实际归案情况说明。X某某在2017.12.2供述中(证据卷一第91页)明确记载:“2012.12.2日12点多,你们警察给我打电话,让我配合调查工作,然后我就到你们刑警队了”。
我们认为,X某某实际归案情况说明材料虽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没有直接联系,但其中往往隐含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事实,查清这一过程不仅关系到法院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也关系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会见被告人期间X某某讲:“他是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来到公安机关。”这一情节即有可能构成被告人自首,也可以体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低,人身危险性较小。按照客观全面收集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原则理应由侦办机关说明上述情况并提供材料。
为了人民法院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实、量刑情节,为了确保刑事审判的公正、公平,恳请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向侦办机关或检察起诉部门调取相关证据。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苏义飞
日期:2017.12.21
附:《2016.12.2X某某口供描述到案经过》(卷一第9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