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
(关于D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D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D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D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不持有异议,现根据法律与事实针对被告人量刑、处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D某自愿认罪、悔罪
被告人D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供认不讳,愿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二、被告人D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
被告人D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的隐瞒,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都是稳定的,其口供也与办案的其他被告人以及被询问人一致,其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D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
被告人D某现在在看守所每日服从管教认真劳动,并且已经深刻反省。同时被告人D某自身也是被其表哥陈从华引诱、欺骗、误导才卷入到传销活动中,其本身及整个家庭也都是该案件的受害者,他的犯罪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对传销行为的刑事违法性产生错误认识,不是明知犯罪而为之,只是由于自身年纪尚轻,文化水平不足,法制意识淡薄,以及社会经验的欠缺,才会误入传销企图。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D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本案存在虚点和退单人员,请法院量刑时酌情考虑
本案传销组织的人员中有多名下线是虚点,恳请法院核实。辩护人认为虚点没有实际参与传销活动,更不可能继续发展下线,没有增加社会危害性,不应计算为下线人数。
有些退单人员在D某担任老总之前已经退出,D某对其不存在组织、领导,从社会实际危害性角度出发,恳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D某直接领导的真实下线人数仅为三十多人
被告人D某虽然达到老总级别,检察院指控下线100多人,但其所在的所在的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网络关系,被告人D某仅能直接组织、领导三代以内的人员,人数约为三十多人,并且只能拿到三代以内人员的提成,对于三代以外的其他人员不直接领导也没有拿过提成。因此,被告人D某组织、领导的真实下线人数只有30多人。希望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D某需要照顾老人和孩子
被告人D某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是家里重要的经济来源,D某的大孩子一周岁,第二个孩子马上就要出生,为此恳请法庭予以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D某法律意识淡薄,但本质不坏,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易于改造,恳请法庭对D某从轻判决,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辩护人:苏义飞
日期:20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