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Z某,男,汉族,大学学历。Z某在xx公司开始从事股票期权业务时,不知道xx公司没有相关从事上述业务的资质或是没有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Z某2017年5月底进入公司工作,老总明确告知Z某,公司具备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以及和平台证券公司之间有良好合作关系,可以从事相关业务。公司多名高管具有《证券分析师》等相关证书,Z某有理由相信公司有资格从事该业务。
二、接受委托
侦查阶段,Z某被刑事拘留后,Z某家属意识到案件的严重性,经亲属介绍委托苏义飞律师担任Z某的辩护人,希望能够为Z某争取最轻的处罚。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赶往看守所会见Z某,并着手为其争取申请取保候审。
三、律师辩护
1、Z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苏义飞律师接受委托后,当日会见了当事人Z某。了解案情后,向承办机关提出了书面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获得了承办机关的采纳,成功将Z某取保。
2、为Z某争取无罪结果
Z某是才毕业的大学生,对其主观判断应结合其客观身份综合评判,应和其他长期与社会此类信息相接触的人区分开来,在公司就职后,就其个人阅历不具有判断其为非法公司或从事非法业务的能力,Z某就职后,参加公司统一培训时公司出具的材料和讲师讲解的内容均告知公司是正规公司,从事的业务也是合法的。王某通过网上被招聘进公司,其对于公司是否合法成立难以判断,而且Z某在校期间没有学过金融专业,也没有接触过金融行业,其家庭环境也与金融类专业知识无关联,其无法通过学习、生活环境中的知识对比判断公司是否违法,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否违法。
审查起诉过程中,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充分与主审检察官沟通,综合全案考虑Z某的行为,对Z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件结果不起诉
五、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