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详细殴打经过和具体人名暂时不能公开,以公安调查为准):
死者Z某父亲口述,2019年1月7日22时许,X某因脚踢Z某的洗脚盆,引起双方争执,进而X某动手殴打Z某,在厮打的过程中,用手掐住Z某的脖子长达数分钟,并用拳头重击Z某的头部,其明知他自己的掐脖、殴打行为能够导致Z某受伤害的损害后果,而放任甚至追求Z某受伤害结果的发生,造成Z某死亡。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明显是错误的。
法律援助律师苏义飞认为:X某与Z某发生厮打,主观上具有伤害Z某身体的故意,且其实施的伤害行为与Z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X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刑事审判参考【第226号】指导案例《掌推他人致其头部碰撞造成死亡应如何定罪量刑》提到,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主观上虽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对被害人的死亡却具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心理态度。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死)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440号】指导案例提到,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要区别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具体到本案,双方厮打,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X某已年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规定,应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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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广播电视台
2019年1月7号晚上,肥东县锦弘中学两名初三学生在寝室内发生冲突,冲突中,一名男生受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1月7号晚上夜间的十点半钟以后,这个学校的男生宿舍里,有两名初三男生,因为一盆洗脚水而引发冲突,冲突中有一名男生受伤,受伤的男生被送往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锦弘中学初中部校长杨强劲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七号晚自习后,发生冲突的两名男生是同班级同寝室的同学,下晚自习以后有两个孩子在宿舍,可能是因为一盆洗脚水的缘故发生了口角争执,后来班主任,包括教学的管理人员才接到电话之后,第一时间回到学校,回到学校之前,老师拨打了120和110,120到了以后第一时间把孩子送到了合肥市二院进行抢救,同时警方也已经介入,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杨强劲告诉记者,学校晚自习是十点钟下课,十点钟班主任在巡查寝室时,双方还没有发生冲突,当时孩子坐在床上洗脚,老师叮嘱孩子早点上床休息,一切都很正常。10:37,刚刚离开学校的班主任接到了生活老师的电话,才知道出事了。班主任到了学校问了一下同宿舍的同学,可能就是因为洗脚水。可能是一方有意还是无意的踢到了洗脚盆,就因为这个发生了一些口角。
杨强劲告诉记者,初步了解,两名男生之间并没有过于暴力的斗殴。相互推搡之后,其中一名男生倒地。在此之前两人没有发生过矛盾,实际上也没有说所谓的这种打斗,可能就是你推我一下,我推理一下这个过程,也没有预料到,也没有想象到会造成这样的后果。我们的心情上也很悲痛。现在也在积极的配合公安部门,正在积极的处理和善后这件事情。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两名男生今年都是15岁,在读初三生。平时在校表现都很正常,没有发生过过激的行为。杨强劲说,后面也了解各班级老师和班主任,这两个孩子学习上,生活上都很正常,没有任何迹象显示他同学习压力有关系。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打斗过程中,两名男生并没有使用器械,为何会产生如此严重的结果,目前小男生的死亡原因还有待相关部门的进一步的确定,目前施暴的男生已经被公安部门控制,关于此事的后续,我们也将持续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