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2019年2月,L某伙同W某、S某、B某、Y某、Z某、LJ某等人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共同投资入股,设立富升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升公司),在合肥某广场设立办公场所,开展非法房贷业务,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公司设立风控、业务、统计、财务、贷后(法务)等部门,由业务员通过同行介绍(甩单)、自己寻找等方式,为该公司寻找有过“零用贷”借款经历且还款能力有限、经常出现逾期还款行为的有借款需求的人员,利用借款人急需用款、对借款风险认识不足,与借款人签订金额虚高、实际借款人无法正常履行的借款协议,让借款人持人民币道具拍照制造虚假给付事实,贷后人员采取威胁等手段上门催收,以此非法获取借款人的钱财,逐渐形成以W某为首要分子,以L某、S某、B某、Y某、Z某、LJ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L某英、詹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采用虚增债务、制造虚假债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甩单”平帐、肆意收取“违约金”,以及采取威胁、滋扰等方式催收的手段,多次实施“套路贷”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先后骗取700余名被害人(已核实58人)人民币共计460万余元(既遂130余万元),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简要办案经过:
2019年2月18日,苏义飞律师接受L某委托,当天下午送L某去合肥某公安分局刑警二队自首,其后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明确L某符合取保条件,2019年3月7日,L某获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该案被移送合肥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后该案经历了两次退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认为L某不构成犯罪,依法应不予起诉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起诉意见书。
辩护意见:
本案关键在于能否确定L某在富x公司”的股东身份,辩护人认为:1、犯罪嫌疑人L某并未直接向“富x公司”投资;2、犯罪嫌疑人L某没有参与控制或管理“富x公司”;3、犯罪嫌疑人L某在“富x公司”没有任何明确的股份及其占比。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L某系“富x公司”的股东,也无法证明L某参与了“富x公司”的运营管理,况且其本人也不接受恶势力犯罪团伙首要分子W某的领导,不是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在“富x公司”存续期间也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因此,辩护人建议对L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9月10日,合肥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对L某下达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L某不符合起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