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J某家属找到苏义飞、李井方律师希望提供法律帮助,接受委托时,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发现本案属于涉恶案件,两位律师积极向合肥市律协、合肥市司法局报备,并参加律所开展的集体研讨。
J某系D某等人开办零用贷公司的财务,该案系中央督导组交办线索案件,起诉书指控D某等人涉嫌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犯罪嫌疑人D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秩序,相互纠集形成以D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
苏义飞、李井方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发现J某可能存在自首情节,而案卷材料中却无法体现。经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J某详细回忆了自己被抓过程中的细节,两位律师也及时向承办检察官反映,并申请调取相关证人的证言等证据材料。接受委托时,案件正处于与检察机关协商认罪认罚期间,因案件具有涉恶势力犯罪的性质,检查机关不同意“建议适用缓刑”,J某某也自愿接受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中“一年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承办检察官最终答应如果法院判处缓刑,检察机关不予反对。此时,因时间问题,J某的自首情节尚未认定。
在案件移送法院后,两位律师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申请调取相关证据。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公安机关向法院出具了J某到案的详细经过,承办法官也采纳了辩护人关于J某存在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相应调整了认罪认罚的量刑意见。法院最终判处J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J某得以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