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某系C公司员工,该公司系是从事房产抵押贷款的中介公司,《起诉意见书》指控犯罪嫌疑人W某、O某、L某三人在明知被害人H某无力偿还欠款的情况下,C公司W某替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为被害人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骗取他人财物五十余万元,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同时将W某和O某一并认定为主犯,法定刑为十年。
2019年8月,O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O某被批捕。2019年10月,O某的家属委托苏义飞、李井方律师作为O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
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积极会见,了解详细案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两位律师积极阅卷,仔细研阅案卷材料并向O某核实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倾听O某对相关事实的辩解。
基于O某的详细阐述与辩解,两位律师结合案情和证据材料,针对案件中的问题先后三次向承办检察官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两次退查结束后,两位律师又积极的向承办检察官递交《关于O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恳请检察院对O某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书》,并反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0年5月对O某取保候审,同月对O某解除取保候审,并对O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O某羁押八月后,终获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