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某涉嫌诈骗罪,委托苏义飞、李井方律师辩护,二审改判获缓刑
一、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定:Z某为某公司法人,因公司运营缺少资金,遂产生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名表的销售信息通过虚构手表系在专柜购买的正品、有发票、保卡等事实,诱骗不特定买家购买。通过虚构身份将网络上盗用的发票截图、伪造的保修卡照片等发送给被害人,以获取被害人信任。当被害人发现手表无保修卡、发票,与描述不符,要求退货、申请平台退货退款时,Z某则谎称需要先确认收款,才能退货退款,后又以各种理由拖延协商办理退货退款进程,直至平台将钱款转到Z某预留的收款账户后,切断与被害人的所有联系方式。Z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以为就没有事了,一审审判阶段Z某没有委托律师辩护,被庐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之后,将Z某羁押于看守所。
二、办案过程
Z某父亲在其刑事拘留后,委托苏义飞、李井方作为Z某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两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涉案情况及详细案情,撰写刑事上诉状。案件移送市中院后,两辩护人及时阅卷、分析案情、检索类案判例,以提供针对性的辩护意见。经过分析,两辩护人认为,Z某已经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属于初犯,可以适用缓刑。于是两律师向中院递交《XX社区调查评估申请书》,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最终,承办法官采纳两辩护人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Z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办案结果
通过两辩护人积极有效辩护,Z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