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委托苏义飞、李琦律师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成功减掉近一半涉案税额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指控:2019年至今,C某伙同他人在先后在安徽省肥东县成立合肥**物流公司等空壳运输公司在获取进项发票之后大肆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上述运输公司自成立至今,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涉案三起的事实:
1、接受某某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163份、税额共计31982260.22元,其中19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废,税额共计1959028.23元;
2、向受票某某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549份、税额共计43003587.33元,其中4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废,税额共计3718392.86元;
3、通过他人介绍先后以某某等公司名义向另一犯罪嫌疑人W某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13份,税额共计5764027.12元,其中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作废,税额共计167335.05元。
综上,C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案税额为74905118.53元。
简要办案经过:
2021年2月1日,苏义飞、李琦律师接受C某家属委托。鉴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在审查起诉期间,辩护人阅卷完卷宗材料后,主要对C某的涉案税额提出异议。在涉案税额扣减问题上,律师多次与公诉机关沟通,并主要提出如下两点辩护意见:
1、应当以为他人虚开销项的税额认定虚开税额,C某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抵扣为他人虚开实际上并不存在真是纳税义务,也就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在没有真实购销活动的情况下,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为了弥补自己为他人虚开产生的损失,累加计算为他人虚开税额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税额不合理;
2、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部分公司前期实际所有人并非为C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应当相应扣除。
办案结果:
案件在检察院移送公诉前,检察官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C某涉案税额为39821989.8元,辩护人成功减掉原先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指控的近一半税额。后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积极认罪认罚,最后在法院阶段也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