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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李井方律师承办J某诈骗案成功改变定性判缓刑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05-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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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J某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未取得证券投资顾问从业资质的情况下,成立某咨询公司并担任法人,招募业务员从事理财课程教学及荐股服务,但存在通过小号作托烘群、制作部分虚假盈利截图等行为,夸大公司业务能力,收取客户理财课程服务费,提供期限不等的理财课程教学和荐股服务。后J某及业务员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查处,检察院以J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移送起诉,并将取保的业务员另案处理。

办案过程: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辩护意见,但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J某也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移送法院后,辩护人积极跟承办法官沟通辩护意见,在做定性辩护的同时,应家属请求,取得承办法官同意后,积极与十余名客户沟通,全额赔偿了客户支付的服务费、取得了客户的谅解。

辩护思路:

1、定性辩护,辩护人认为J某的行为更符合非法经营罪

两辩护人认为公司员工在向客户宣传的过程中,虽然存在小部分假案例、假转账等虚假行为,以及有选择的统计存在涨幅股票的行为,但这些行为仅具有吸引客户、夸大宣传的作用,仅是一种宣传手段,是为了吸引客户的关注,这也在一般商业惯例许可和社会容忍范围内。客户明知股票市场的高风险性、不确定性,无论在逻辑上还是在法律上都不能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同时,J某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且具有多年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的工作经验,公司员工也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及证券从业经验。J某提供的理财课程是其多年证劵从业经验的结晶,为了客户能够更方便的掌握该理财课程知识,J某方才向客户推荐股票信息。J某等人主观上是以其提供的服务换取相应费用,追求的是帮助客户通过投资获利;客观上经过多年的专业学习、培训以及多年的证券从业经历,使得J某等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经验,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其业务能力与向客户所作承诺基本相符。总的来说,J某等人行为主要是违反国家对证券业务的许可制度,利用其专业领域的知识和经验非法向他人有偿提供证券咨询服务,而不是通过编造虚假事实诈骗他人钱财。而且从法益侵害的角度分析,被告人J某的行为在侵害客户的财产权益的同时,更多的是对证券行业的管理制度和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的扰乱和破坏,其侵犯法益应属于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范畴。

第一次开庭后,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承办法官决定二次开庭。在通过类案检索、评估非法经营辩护方案被采纳的可能性后,两辩护人在做非法经营罪辩护的同时,也阐述了第二套辩护方案,退一步讲,认为无论是从取财的手段上,还是从取财的性质上,若本案定性为诈骗类犯罪,则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量刑辩护:两辩护律师从J某的主观恶性、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现实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方面和承办法官充分沟通,获得办案法官的认可。

办案结果:判决被告人J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时,可以预见,本案定性的改变,可以使部分另案处理的业务员争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进而达到不起诉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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