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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东鹦鹉案”同案不同判 申诉成功 全案无罪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3-12-10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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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0日C某某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向黄奥、高正纲、胡美玲、苏义飞、袁兴军律师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案情概述:2021年苏义飞、袁兴军律师办理一起颇具争议的“肥东鹦鹉案”,C某某花1000多元在合肥花鸟市场购买两只“小太阳”鹦鹉饲养,被警方查获并对其刑事立案。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危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的描述做了调整,一审法院仍然按照旧标准做出有罪判决。苏义飞律师拿到判决书后,配套的新司法解释2022年4月6日出来,苏义飞约黄奥、高正纲、胡美玲、袁兴军律师一起讨论后认为按照新司法解释C某某不构成犯罪。黄奥、高正纲、胡美玲律师接受委托坚持申诉,历时一年半,踏遍合肥司法部门,终于申诉成功,全案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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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2022年,本案“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一、二因买卖10只人工饲养的鹦鹉判决四年有期徒刑,属于在法定刑十年以下判决,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核准过程中,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高了入罪标准,不认为是犯罪,此种情况下“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一、二是无罪。同案“情节一般”的其他6名被告人买卖鹦鹉数量均在2-4只,认罪认罚,判决缓刑,不需要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核准,出现同一份刑事判决书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一、二不生效,对“情节一般“的其他6名被告人生效。

某某法院和检察院给出的建议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被告一、二改判为无罪或者撤回起诉,“情节一般”的其他6名被告人维持原判。该案“情节一般“的其他6名被告人一直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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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对于此种情形如何处理,欢迎律师同行讨论和提出宝贵建议。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文规定。刑事审判参考【第1445号】案例认为案件核准期间如果其他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不生效,会影响到其他被告人的刑罚执行,容易产生超期羁押,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推定其他被告人判决部分生效。具体到本案,这种观点恰恰不利于其他被告人,所谓“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的裁判说理并不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第四百一十七条,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因此,我认为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也应当要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全案发回重新审判,按照从旧兼从轻和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所有被告人均适用新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兼顾国法与人情。


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和司法解释

【第1428号】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核准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中的瑕疵:考虑法定刑以下核准与死刑复核在程序设置方面有很多相似之处, 且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较法定刑以下核准程序更为严格规范, 故部分问题可以参考适用。

【第1443号】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若干程序问题:对于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既可以发回一审法院,也可以发回二审法院,应当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于发回哪一级法院重审,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禁止性规定,两种情况均符合法律规定。

【第1445号】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的相关程序问题: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报核程序也不影响同案被告人判决、裁定的生效。并且,相对于死刑核准程序而言,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涉及的犯罪事实可能更轻,同案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可能更短,如果都要等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生效,不仅会影响同案被告人的执行,而且很可能会造成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核准,判决的刑期已经届满,导致对同案被告人权利的实质侵犯,也造成下级法院在报核此类案件时多一层顾虑。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四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审

(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百一十五条 对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百一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报送判决书、报请核准的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

第四百一十七条 对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的,应当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不核准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四百一十八条 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一十四条、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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