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组织卖淫罪(经辩护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侦查机关】A省C市G区公安分局
【办理结果】检察院不批捕
【辩护人】苏义飞律师、蒋宗任律师
【办案经过】2023年7月,S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A省C市G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其家属从浙江省驱车赶到合肥,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作为S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第一时间前往C市看守所会见S某,了解案件情况后,辩护人认为S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涉嫌的罪名应当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立即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当面与承办民警沟通,公安机关同意在报批时将罪名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案件进入到审查批捕阶段后,辩护人向承办检察官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进一步论述了S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的观点,并提出协助组织卖淫罪中亦需要区分主从犯、S某属于从犯等观点。检察官在与辩护人沟通后,做出对S某不予批捕的决定,S某当晚即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重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