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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律师:污染环境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12-27   阅读:

企业家无罪辩护:金亚太律师承办污染环境案全案无罪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企业家、刑事转行政

【案件结果】 刑事终止、行政处罚

【犯罪嫌疑人】 赵某、钱某、孙某

【辩护律师】

高正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陶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品宣部主任

孙亚东,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前广电法制节目主持人

【案情简介】

赵某、钱某、孙某等人在浙江省某市经营一家废品回收厂近二十年,业务主要为回收废铁,模式为将零散收购的废铁压铸成铁块出售,在业内小有名气,颇具规模,高峰时期单日利润十余万。但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往往隐藏着不易发现的风险。环保部门巡查发现,该废品回收厂回收的废铁中夹杂部分废弃油漆桶,因油漆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赵某、钱某、孙某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

【办案经过】

一、立案刑拘

2024年4月15日,赵某、钱某、孙某等人被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抓捕。次日,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

二、紧急介入

赵某、钱某、孙某家属在刑拘当日紧急联系金亚太律师高正纲、陶鸿、孙亚东,说明案件大致情况。三位律师第一时间前往浙江会见。为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对案件初步情况进行法律分析,并提供法律建议。

三、成功取保

三位律师经多次会见、走访现场、研判类案,和侦查机关多次沟通,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适时提出取保候审意见。

具办警官因案件涉及环境保护,关注度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大,对取保候审申请消极处理。针对上述情况,三位律师先后采用书面、口头等方式,继续沟通和申请取保,并对警官违法行为进行控告。

2024年4月30日,赵某、钱某、孙某成功取保。

四、终获无罪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结束。三位律师继续跟进,走访调研同类企业经营业态,进行大数据分析,经讨论认为本案鉴定意见存在检材混同,涉案固体废物吨数存疑等意见,建议本案从刑事追诉转为行政处罚。

经过与具办人员的多次沟通,三位律师据理力争,提交多份书面辩护意见。

最终,本案由刑事案件成功转为行政案件,赵某、钱某、孙某无罪!

【律师寄语】

高正纲:刑事和行政的界限,是天堂和地狱的区别,刑事辩护需要永不放弃

陶鸿: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让企业家轻装前行

孙亚东:每一起无罪案件都经过艰难曲折的道路,需要律师的勇敢与智慧,委托人的信任与支持辩护意见

对无犯罪故意的废品收购行为可以行政处罚

——赵某一案

尊敬的警官:

    辩护人在本案赵某被刑事拘留之后介入,经多次会见,结合和侦查人员的当面沟通,认为本案赵某没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只是从事零散废品的回收;即便在废品回收过程中可能存在危废物-油漆桶的不当处理,但本案危险废物数量存疑;即便涉嫌犯罪,赵某系犯罪未遂,鉴于其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而建议对其行政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

(一)准确认定赵某的行为

据赵某陈述:2024年1-4月,赵某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陆续以零散的方式收入废铁,后压铸成方块体出售。

2024年4月16日,赵某在医院看病时接到电话通知回到废品收购站配合某某派出所调查,到案后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后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二)赵某主观上只是从事废品回收,没有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目的

1、赵某不知晓涉案废铁的具体性质

本案中,赵某从事的是废品收购,其目的是收购废铁。对于废铁的具体性质并不清楚,对其中是否存在油漆桶等危险废物不清楚。

2、赵某不适用推定明知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一)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  主观故意中明知的认定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责任人员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明知涉案废铁中有危险废物,故侦查机关只能推定赵某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但该推定仍然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赵某收购废品是正当的商业行为。据赵某陈述,其2019年开始经营涉案废品收购站,其收购废铁行为属于正常经营范围的业务。换言之,如果废品收购站需要继续经营,则必然需要进行收购废品业务,将其正当商业行为作为犯罪行为处理,无异于是对刑法的不当扩张。

第二,赵某收购废品时没有明显的异常。赵某陈述涉案方块体是压铸而成,其中废铁是零散累计收购,赵某并非是在明知废铁中存在危险废物的情况下,依然实施收购行为,因此该行为没有明显的异常,不适用上述会议纪要的推定。

(三)赵某客观上只是从事正常商事活动,没有污染环境的客观行为

纵观赵某个人的行为,只是按照行业习惯收购废铁,后压铸成方块体待售。

1、赵某并未取得不合理的高价利润

据赵某陈述,涉案废铁出售的利润为每吨80-100元,其获利仅数百元。该利润中还没有进一步扣除仓储、运输以及人工等费用。

通过获利,我们也可以看出赵某的获利仅仅只是收购废品活动的正常获利,并没有获得不合理的高价利润。

2、赵某出售废铁的行为符合行业规则

涉案地区类似本案的废品收购站多达数十家,甚至数百家,其中收购废铁、压铸后出售是该废品收购行业的规则。

赵某本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污染环境的目的,在客观上也只是单纯从事正常商业活动。对于废铁的性质审查可能存在疏忽,但不能以事后的检测,推定其明知存在危险废物。

综上,赵某在本案中只是从事废品回收的行为,不宜将其认定为涉嫌犯罪。

二、本案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危险废物吨数符合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本案至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危险废物-油漆桶达到3吨以上,且本案压铸行为导致油漆桶和其他废铁混同,需要在认定吨数时做进一步的区分。在相关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对赵某进行刑事追究应该慎之又慎。

三、即便本案的行为可以评价为污染环境,系犯罪未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2. 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 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行为,由于有关部门查处或者其他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情形,可以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回到本案,即便赵某废品回收、压铸成块的行为评价为污染环境,被有关部门查处;根据上述座谈会纪要的意见,可认定为犯罪未遂。

四、即便本案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但赵某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行为人认罪认罚,积极修复生态环境,有效合规整改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本案,赵某主动到案,且能如实陈述,其态度诚恳,愿意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即便涉嫌污染环境,鉴于其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也有大量类似情节案例不起诉的情况,列表如下:

姓名

犯罪行为

从轻情节

结果

周某甲

周某甲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收购以及捡拾他人遗弃的废油漆桶、聚氨酯原液桶、废树脂桶后运回其家中,将前述铁桶使用机器制作成打包扣,并在该生产过程中将桶内残留物丢弃在其家附近的垃圾桶内。共计收购、捡拾各类属危险废物的铁桶3040个,重3.344吨,并将其中2.9吨加工成打包扣成品、半成品,尚余0.44吨未进行加工。

坦白、认罪认罚

不起诉

张某甲

张某甲在石张某乙手中转租了一处养牛场,之后,张某甲在无任何资质手续的情况下,从石家庄市庄院路沿线多个汽修店非法收购废机油、废润滑油、废齿轮油等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以及废油桶、废油漆桶等物品,除将其中的少部分废矿物油出售外,其余大部分危险废物在该养牛场院内露天存放。

院内北侧油桶附近、南侧墙根附近、坑下北侧1号位置、坑下北侧2号位置、坑下中间、坑下南侧等6个土壤样品中的石油烃含量均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筛选值826mg/kg。

赔偿损失、积极修复、初犯、认罪认罚

不起诉

 

五、本案刑事追究转行政处罚更为适宜

(一)刑事追究转行政处罚有法可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司法解释对于污染环境案刑事追究转行政处罚给出了明确的意见,《污染环境防治法》也针对该类行为给出了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故结合赵某一案的具体情况,本案完全可以转为行政处罚。

(二)类似情节案件有行政处罚的先例

姓名

处罚事由

行政处罚结果

都**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临清市支局收到聊城市生态保护工作督导组反馈的督导函,发现临清市八岔路镇立军废品收购厂违规收购、加工破碎油漆桶,经认定为*.**吨危险废物,行政罚款后移交给临清市公安局。****年*月**日临清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将该案推送给临清市公安局八岔路派出所办理,并于当日受案处理。经查,都**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营利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给予都**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刑事的面容,狰狞背后应有宽容。对于像赵某这种从事废品回收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因为法律意识的薄弱而涉及违法,加大法律宣传,给其行为予以惩戒,让其敬畏法律、信奉法律,才是本案最好的处理方式。恳请贵局从三个效果的统一出发,依法对赵某案转为行政处罚。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                               

辩护人:高正纲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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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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