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苏义飞、高正纲、金雨爽、鲁鑫宇
一、案情简介
江苏某地建设工程行业龙头企业,该企业员工入股资金120万涉嫌为某职务犯罪案件赃款,导致公司法人王某因洗钱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苏义飞、高正纲律师介入后,经充分阅卷,认为本案120万性质存在争议,王某不具有主观明知,提交多份专业意见,全力争取无罪处理。为配合辩护,律师分别找到4名员工做调查询问,该4名员工均证明自己也投资入股公司项目,员工入股投资公司项目在公司里普遍存在,员工投资自愿,过程公开透明,该政策并非为了H某入股而提出,H某入股行为在某公司不具有反常性,而王某本人只是基于正常的融资目的进行正常的融资行为,并非为了洗钱。
二、律师观点
在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洗钱罪时,需要重点考虑两个因素:第一,客观上需要考虑洗钱行为人所转移的钱款是否为查证属实的特定犯罪的收益,即行为对象的“违法性”;第二,主观上需要考虑洗钱行为人在转移钱款时,对于钱款的“违法性”是否明知。
虽然在打击洗钱犯罪时,法律规定的变迁呈现出由“明确知道”向“可能知道”,由“事实明知”向“推定明知”的转变,但是“明知”的扩张解释不等于在认定洗钱犯罪时不需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明知问题,正如中国人民大学肖中华教授在《合理界分上下游行为准确认定洗钱罪》一文提到:“首先,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对上游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则阻却洗钱罪“明知”的成立。...”我们依然需要考虑洗钱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上游犯罪及收益具有充分的违法性认识。
三、结果
检察官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王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附:不起诉决定书截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