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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为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辩护,庭审激烈交锋引关注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2-26   阅读:

一起备受瞩目的故意杀人案在宣城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为被告人作改变罪名定性辩护,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悉,案件发生在2021年2月,被告人L某被指控在亲戚家故意杀害了W某。公诉机关认为,L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

辩护律师苏义飞在庭审中提出了完全不同的观点。苏义飞表示,经过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和相关证据,认为本案存在诸多疑点,被告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律师指出,故意犯罪存在犯罪动机。行为人犯罪,绝不是无缘无故,而是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为指引。故意杀人罪的动机可以是奸情、仇恨、报复或者极端的忌妒心理。根据行凶的发生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是一时冲动还是经过密谋策划等,有助于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动机。如果双方积怨不深,仅仅是由于日常生活琐事或者邻里矛盾、日常口角等引发的犯罪案件,一般倾向于故意伤害。从心理学角度来分析,双方并无仇怨,仅是由于某一特殊的情感刺激,导致L某因一时的激愤或者冲动失去理智,在这种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容易产生意料之外的后果。但在这种情况下,L某的行为不具有目的性,不具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从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看,被告人L某与被害人W某之间并无矛盾和积怨,被告人L某为了替表舅女儿出头,方才发生口角,因一时冲动才发生本案。综合考察被告人的前科劣迹和在当地的口碑,被告人动辄行凶杀人的犯罪动机很小,杀人的可能性不大。

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区别主要是主观心理状态的结构不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致死的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出于故意,而对死亡结果存在过失。在故意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的结果。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如案发原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时间、地点、环境、犯罪工具、打击强度、行为人事后态度等。

本案中案发原因是亲戚之间临时发生的口角;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是之前没有矛盾和积怨;时间是晚上一起吃饭的时候;地点是亲戚家;环境是餐厅与厨房面积狭小,紧密相连;打击强度是没有使用最大力气;行为人事后态度是受害人不攻击,行为人就停止还击。

以上除犯罪工具外的七大因素都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要求,而犯罪工具因素还要考察是预先取得的还是随手取得?有些确实难以认定的案件,应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以较轻的犯罪处理。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试图证明被告人的罪行;而辩护律师则逐一进行反驳,提出了对证据的质疑和对案件事实的不同解读。双方你来我往,互不相让,庭审气氛紧张而激烈。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还强调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苏义飞表示,在法律面前,每个人都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使是被指控犯下严重罪行的被告人,也不能被轻易定故意杀人罪。律师的职责就是为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辩护,帮助其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次庭审持续了四个小时,最终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本案因为争议较大,被告人没有赔偿,也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最后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考虑事出有因,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这起故意杀人案的辩护过程引发了社会对于司法公正和律师职责的深入思考。一方面,公众期待司法机关能够查明案件真相,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所发挥的作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无论案件的最终结果如何,此次庭审都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典型案例,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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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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