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案庭审:律师力辩情节 寻求公正量刑
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引人关注的故意杀人未遂案件,苏义飞、李琦律师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为被告人的量刑进行有力辩护,引发了广泛关注。
案件发生于2024年。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S某因与被害人胡某存在情感纠纷,遂起杀心,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所幸现场人多未能得逞,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公诉机关认为,尽管杀人行为未遂,但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恶劣,已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S某的辩护律师苏义飞、李琦发表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律师指出,人因民事纠纷故意用车撞对方,没有造成对方重大伤害,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非源于蓄意谋害,而是一时情绪失控做出冲动之举。且在实施行为过程中,被告人的行为明显具有节制,表明其主观并非故意杀人。
辩护律师强调,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未遂形态,即“当行为人所放任的犯罪结果未发生时, 不认为是犯罪” 。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客观上,因为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由“放任”意志支配,便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的结果,因为客观上不论出现怎样的结果均在其意志范围内,因而间接故意犯罪无未遂形态。主观故意不明确、不坚定,带有假想前提条件的,应当依据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与犯罪后果,确定主观罪过形式。
律师还提到,被告人平时在社区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属于偶犯、初犯,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些情节,给予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在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以及量刑幅度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公诉机关坚持认为,故意杀人未遂同样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能因其未遂状态而忽视其行为的严重性,应按照法律规定在相应的量刑幅度内予以惩处。而辩护律师则据理力争,强调综合各种情节,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
本案已审理完毕,一审法院认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认为情节较轻,判刑四年。
这起故意杀人未遂案件的庭审过程,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严重犯罪行为的严肃态度,也彰显了辩护律师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