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苏义飞律师。
申请事项:对(六)公(法物)鉴字【2014】第40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和(六)公(文)鉴字【2014】67号《笔迹鉴定书》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本案被告人权xx涉嫌强奸罪一案中,申请人认为(六)公(法物)鉴字【2014】第40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和(六)公(文)鉴字【2014】67号《笔迹鉴定书》存在问题,具体理由如下:
1、(六)公(法物)鉴字【2014】第40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检材在流转环节中被污染,不具备检验条件。棉垫剪片在收集的时候多次被放到被告人家中洗澡间地上,并被相关人员用脚踩踏。此物证在收集时已经被多次污染。被告人自家洗澡间里留有精液完全是可以得到合理解释的。因此恳请法院委托重新鉴定时将精液留存的时间也一并鉴定。
2、对于(六)公(文)鉴字【2014】67号《笔迹鉴定书》权xx坚持认为第二次询问笔录第二页非本人签字,为慎重起见,特申请法院一并重新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特提请对(六)公(法物)鉴字【2014】第408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和(六)公(文)鉴字【2014】67号《笔迹鉴定书》重新鉴定。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