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王某某的委托,指派苏义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案焦点部分发表答辩意见,供审判长参考:
一、本起事故是主次责任,双方都是机动车,主责方应当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
二、非医保用药应当有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合同中约定“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这一免责条款。对于该条款一直以来也是审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中较为争议的部分。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的规定,在保险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已经向投保人明确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该部分条款明显是无效的。
为保障受害人能够迅速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不应当区分医保用药还是非医保用药,因为治疗疾病主要取决医院,侵权人和受害人并不能控制;同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没有规定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问题。
综述,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答辩人:苏义飞
日期:2015.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