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十八条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三)无社会危险性;
(四)不适宜羁押。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H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财富广场首座14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法:15855187095(苏义飞)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H某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犯罪嫌疑人H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 3月 15日被刑事拘留。申请人应H某及其近亲属的要求,为H某申请取保候审。H某是一名大学刚毕业的学生,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是传销受害人,在看守所每日痛哭流涕,已经深刻反省。如果对H某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具有发生社会危险性。恳请贵局对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H某家属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对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若贵局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此致
合肥市长丰县公安局
申请人:苏义飞
日期:2016.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