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侦查阶段的委托律师。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财富广场首座14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法:15855187095(苏义飞)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何某某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理由: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 3月 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2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长丰县看守所。
申请人应何某某及其近亲属的要求,根据《(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何某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实理由如下:
一、何某某到打传办是索要手机,没有参与寻衅滋事
2016年3月14日长丰县打传办没有出示任何手续没收何某某表妹iPhone6 手机,当天下午何某某陪同表妹到打传办索要手机,打传办告知没收的手机已经丢失,何某某提出按照原价赔偿,并主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出警后在2016年3月14日下午6点左右将何某某拘留,长丰县打传办赔偿何某某表妹5000元手机款,此事到此结束。
二、何某某是下午6:00被拘留,寻衅滋事发生在晚上9:00
何某某在2016年3月14日下午6:00被拘留,寻衅滋事案件发生在晚上9:00左右发生,何某某事前跟这些寻衅滋事人员没有任何联系,也不知道后来怎么发生的寻衅滋事。
三、何某某愿意痛改前非,回老家照顾病重母亲
目前在看守所每日痛哭流涕,已经深刻反省。何某某母亲身体不好,得知其子被刑事拘留,病情加重,卧床不起,再三嘱咐要见何某某一面。恳请贵院建议公安机关对何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何某某家属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如果对何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具有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的情节属于《(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因此,申请人特根据上述法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长丰县检察院
申请人:苏义飞
日期:20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