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B某侦查阶段的委托律师。
通讯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法:15855187095(苏义飞)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B某 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理由:
犯罪嫌疑人B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 1月 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经贵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申请人应B某及其近亲属的要求,根据《(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之规定,向贵院申请对B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实理由如下:
一、B某目前身体状况糟糕
B某在看守所每天痛哭流涕,夜夜失眠,精神抑郁,头发变白,月经失调,暴瘦十几斤。
二、白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B某老公也是一名优秀的合肥警察,案发后B某是在老公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果可以取保,B某老公可以作为保证人,保证B某配合警方工作,随传随到,并且珍惜这次取保机会,心存感激。
三、B某口供均是合法取得,已经固定,不存在翻供的可能
据B某自己向本律师交代,自己知道的或听到的消息都供述了,警方在讯问时没有刑讯逼供,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
四、B某不是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主管人员
B某以前在江浙一带搞房地产销售,由于夫妻两地分居比较辛苦,在2014年应聘到安徽五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五丰公司后勤管理,到五丰公司上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工作地点在合肥。B某没有参加过一次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或者其他重要会议,对“三农资本”运作无任何管理权限。
五、对犯罪嫌疑人B某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有利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是降低审前羁押率和保障人权的重要途径。很多法定刑较轻的案件直接起诉即可,大大降低司法成本。同时,“三年”也是缓刑和执行刑的刑期分界线,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将可能适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太长时间不利于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B某犯罪情节轻微,不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B某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降低审前羁押率,保障人权。
对B某采取取保候审有利于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它既可作为重刑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也可作为中度刑罚适用于危害居中的犯罪行为,还可以作为轻刑适用于危害较小的犯罪行为。但实践中往往由于没有为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压缩了拘役、管制等刑罚适用空间,使原本可以适用拘役或管制的,都改为适用有期徒刑。增加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充分发挥拘役、管制等刑罚的功能,从而避免审前羁押期超过刑期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B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B某无犯罪前科,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贵局对B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B某家属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本律师也将督促B某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该案,不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此致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苏义飞
日期:20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