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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故意伤害罪委托苏义飞律师调解达成和解改判缓刑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5-03-18   阅读:

2016年5月25日,合肥瑶海区一起备受关注的故意伤害案件取得重大进展,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在公安机关和苏义飞律师调解下成功达成赔偿协议,犯罪嫌疑人一方支付了12万元赔偿款,这一举措为案件的妥善解决迈出关键一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充分考虑案件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双方进行和解。一方面,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详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对案件处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耐心倾听被害人的诉求,为双方搭建沟通协商的平台。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双方终于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犯罪嫌疑人一方同意向被害人支付12万元赔偿款,以弥补被害人因伤害事件所遭受的损失。

被害人在收到赔偿款后表示,虽然身体和精神上遭受了痛苦,但对方的积极赔偿和诚恳道歉让他感受到了一定的慰藉,愿意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希望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对被害人表达了深深的歉意。

该案件最终法院同意改判缓刑,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以及被害人的谅解等因素,依法作出公正的处理。此次赔偿协议的达成,不仅有助于缓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也体现了司法机关在处理故意伤害案件时,注重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理念。


附:刑事案件赔偿协议书

甲方:韩xx    

乙方: 张x(左x家属)

2016年 2月 27日,左x因车辆碰擦事件处理不当引起故意伤害行为导致韩xx鼻梁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事后左x被合肥市瑶海区方庙派出所刑事拘留并提请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逮捕,现关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12万元(本协议生效当天支付10万元,余款2万元在2016年11月底支付)。

二、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对乙方行为表示谅解,同意对乙方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三、上述赔偿款乙方全部履行完毕后,甲方对乙方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再另行提起诉讼,双方互不想找。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安机关留存一份。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6.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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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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