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案赔偿协议书
甲方:张xx
乙方:王xx
代理人:苏义飞律师
2015年4月11日王xx驾驶皖ALxxxC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撮镇姚岗纪念馆路1KM处,与宋xx骑行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宋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王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宋xx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一、乙方自愿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外另行支付甲方72000元(已支付22000元,另50000元在本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补偿款,此款不作为赔偿款,属于赠与性质。
二、甲方自愿放弃追究乙方保险范围之外的赔偿(即:实际赔偿额超过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的,乙方也不需要再向甲方支付任何赔偿款)。
三、乙方对皖ALxxxC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且约定不计免赔)真实性负责。如果因乙方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拒赔,乙方在保险公司拒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上述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甲方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追究相关人员和保险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乙方协助。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肥东县人民法院留存一份。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见证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5.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