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涉嫌涉嫌强奸罪,在开庭之前突然接到张的家人电话要求张某某翻供,做强制猥亵罪辩护。本律师听后告知风险,强制猥亵罪是既遂,并不一定会比强奸罪未遂量刑轻,本辩护律师已经会见和阅卷认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自首情节,突然翻供,不但不成功,连自首都要拿掉。按照律师思路辩护可以在一年半左右量刑,翻供如果失败量刑在二年半。最终家属同意按照律师思路辩护,一审法院强奸未遂判决一年二个月,张某对结果满意,表示不上诉。
针对张某某犯罪事实、量刑以及处罚律师分析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1、《证据卷》第5页杨某某口供:“我看到喻某反抗激烈,同时又想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对,就松开喻某了。这个时候我自己往卧室的外面退,并给她说抱歉,我退出房间”。按照常理推测,张某某与喻某两人是在封闭的出租屋内,力量对比悬殊、无其他外界因素介入等客观条件下,张某某如果继续实施行为的话,喻某是无法反抗的。从现场道歉到事后离开并自首都表明张某某是主动放弃犯罪,张某某中止行为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
2、《证据卷》第13页喻某陈述:“这个时候他看我反抗激烈就少许停止,我趁机用另一只手拨打了我男朋友的电话,他听到通话,就放开我,离开房间”。喻某陈述的“少许停止”和张某某口供是互相印证的,张某某此时已经意识到行为确实不对了。
辩护人认为,张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是临时起意,是看了手机上的淫秽小视频一时冲动的行为,且张某某在被害人短暂的反抗之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对,最终自愿的放弃强奸被害人,自动有效的停止了犯罪行为,具备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时间性、有效性的全部条件,是“能达目的而不欲”的中止,而非“欲达目的而不能”的未遂。
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悔罪态度较好
张某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后,首先向受害人道歉,之后便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张某某归案后,积极悔罪,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行。从今天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也能看到了张某某当庭认罪,表现出积极的赎罪的心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张某某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小,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张某某在本案发生以前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系初犯、偶犯。张某某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加上一时冲动,才会误入歧途。本案不是暴力犯罪,案发时以及前后均没有对受害人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张某某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人民法院能够对张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7.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