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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纲:刑事追诉时效的理解与实务认定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19-08-07   阅读:

作者:高正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王亚林刑辩团队,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合肥律师网高级法律顾问,手机/微信:13856730233。

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正常立案移送,但是案件被检察院压了六年不起诉,后起诉到法院,问,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一、什么是时效?

刑法意义上的时效,是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刑罚制度。因此,刑法上的时效包括两种,即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今天,我们只谈追诉时效。

二、什么是追诉时效?

根据2017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刑他字(2016)5934号):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期限,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因此,没有法律的规定,也就没有追诉时效期限可言。

四、刑法规定追诉时效的意义?

1、预防犯罪;2、打击现行犯罪;3、利于社会安定。

五、刑事追诉与追诉期限的关系?

"追诉"既是个时点概念也是个时间概念,而"开始追诉"仅是个时点概念。追诉时效,不仅要求"开始追诉"的时点行为落在时效内,也要求后续的所有"追诉"行为都落在时效内。《刑法》没有"追诉破时效"的规定,从本质上讲,追诉时效是在倒计时,从开始追诉之日起,在正常追诉的情况下,随着时间的流逝,剩下的可追诉期间会越来越短,直至到期,司法机关对被追诉人的追诉权也就没有了。

六、追诉时效的期限是以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的。

“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85年8月21日对如何理解追诉时效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作出司法解释,认为“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根据刑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刑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期限的法律规定,却为“不满”、“以上”,建议统一规定。

七、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

1、追诉时效的起点

《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一般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当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标准之日就是“犯罪之日”。对于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于危险犯,从实施危险行为形成危险状态之日起计算;对于结果犯,则应当从犯罪结果产生之日起计算;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之日起计算;实害犯,实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连续犯、继续犯,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追诉时效的终点

追诉时效的终点究竟是指侦查、检察、还是审判时,有不同的观点。追诉时效的关键是“追诉”,是为了诉讼而追究,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更贴近法律本意,即只有在审判时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

3、追诉时效的中断

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时效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4、追诉时效的延长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同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八、其他问题

1、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在量刑上是罪责自负。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追诉调查犯罪的权利(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

九、相关案例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指出: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2、2007年9月6日《浙江法制报》第6版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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