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凯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今年四五月间,安徽某知名酒厂在合肥某烟酒百货店,发现该百货店销售侵犯其商标权的白酒,该酒厂通过公证保全证据,向合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肥知识产权法庭受理了此案。原告诉求该百货店赔偿侵害商标权经济损失六万元及合理开支五千元。
开庭前一天,该烟酒百货店经营者到律师事务所委托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接收委托后,律师团队迅速安排律师前往法院递交委托手续,并复制有关卷宗材料。当天下午到晚上,律师团队反复研读分析材料,从公证人员资质、证据保全程序、有关证据固定、损害结果测算等角度深入分析,形成案件代理意见。
11月13日,庭审前法庭主持调解,就调解数额双方都据理力争。最终,被告同意赔付20000元,其他费用原告自行负担,据此,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提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这类案件中,法院会综合考量烟酒商店重复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侵权情节,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知名酒厂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烟酒商店赔偿酒厂经济损失,依据《商标法》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无不当。
因此作为侵权行为人在侵权事实存在的情况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不失为最佳方式,也建议有关烟酒等销售单位或个人,守法经营才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正当途径。
此外,卖假酒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如假冒注册商标罪。我国《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包括本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还有一个罪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14条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1)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2)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此节的刑期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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