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9〕4号
当事人:xx,女,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至2017年,xx在担任被告人冯某某等3人的辩护人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2019年3月28日,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xx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
上述事实,已被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所确认。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19年11月18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x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xx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x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9年12月1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x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