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9〕6号
当事人:xx律师。
xx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7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xx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6月3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事实,已被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人民法院(2018)皖1623刑初426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6刑终84号刑事裁定书所确认。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机关已于2019年11月18日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xx,告知其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xx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xx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经2019年12月12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给予xx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9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