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正纲,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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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赵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 日止?司法实践中,刑期从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
问题二:钱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 日止?
问题三:孙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 日止?
笔者观点:王某、李某刑期均至2020年2月29日止。征询了很多网友的观点,有资深法官、有一线检察官、有刑辩律师、有刑法学教授,观点基本一致,都同意笔者观点。当然也有个别网友认为刑期到2月28日止,甚至还有认为到2月27日的。说明这个问题还是值得讨论一下的。
但是问题又来了,刑期为什么至2月29日止?既然两人都是四个月拘役,为什么实际服刑时间有一天的差距?知其然,要知其所以然。
理由如下:
第一、刑期起止计算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目前笔者没有检索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不管是刑诉法还是刑诉法解释,笔者认为针对的更多是送达期间,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如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的,上诉期十日,而上诉期恰逢十一假期,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而刑期的计算的难题并不能完全适用刑诉法和解释予以解决。
第二、司法实践中,经笔者检索上百篇生效裁判文书,从高院到中院再到基层法院,在刑期没有折抵的情况下,刑期期满日均到刑期期满当月与刑期起算日同日的前一天,如拘役两个月,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2月29日止;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29日止等。理由可能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第三、本文需要关注闰年与平年,什么是闰年?闰年是公历中的名词,为了弥补因人为历法规定造成的年度天数与地球实际公转周期的时间差而设立的。简言之,闰年指公历年份是4的倍数的年份,如2000年。闰年共有366天(1-12月分别为31天,29天,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其他为平年,平年共有365天(1-12月分别为31天,28天,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31天,30天,31天,30天,31天)。而2020年为闰年,2月有29天,2月最后一日为2月29日。
第四、按照一般实践中刑期起止计算的方法,前述问题二、三中钱某、孙某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钱某刑期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而孙某刑理论上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30日止,由于闰年也没有2月30日,前移一天,孙某刑期至2020年2月29日止。
最后,提出问题四:李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x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