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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判多少年(附黄奥律师亲办案例)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0-04-25   阅读:

买卖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判几年?(附亲办成功案例)

作者:黄奥律师,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金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

张超敏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知识产权团队副主任

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个人账户,警方可以直接实施冻结,时效非常快。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对公账户,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的查封、扣押、冻结必须要到柜面去办理。如果对公账户分布于多个省份,要查明相关信息及资金流向,则需要花费大量成本。往往在查清之前,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快速而容易地把钱转走了。

对公账户除了增加警方的办案难度之外,一些诈骗案的被害人往往误认为对公账户可信度高,容易放松警惕。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被害人的这种心理,大量利用对公账户进行网络电信诈骗活动。

基于个人账户和对公账户的上述区别,对公账户成了电信诈骗案和赌博案犯罪嫌疑人最为青睐的洗钱账户。由此也产生了一条“办、卖、转、销”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的“黑灰产业链”。

很多人在网上公开兜售对公账户,基本的操作模式是用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并利用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企业对公账户,随后将账户连同公司和法人代表等完整信息(开户资料)、公司章(公章、财务章、法人代表私章)、银行预留手机卡、网银U盾、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密码等“全套”资料(俗称“八件套”),以每套6000元至上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从事电信诈骗人员用于作案。电信诈骗作案人员骗取资金后,会迅速将资金转入多个对公账户进行流转。

为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源头的治理,打击震慑电信网络诈骗衍生出的上游犯罪,2020年合肥警方集中打击买卖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行为 。2020年3月13日,合肥市公安局在全局范围内部署开展代号为“净土”的专项行动,集中打击买卖营业执照、买卖银行对公账户等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条件的违法犯罪活动。

截至4月3日12时,警方共出动2000多人次警力,跨越五省十八地抓获425名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353人,摧毁贩卖对公账户窝点22个,现场扣押已办理的营业执照410张,公章812枚、对公账户银行卡484张,冻结对公账户3096个。

这条“黑灰产业链”上的各个参与者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1、买卖营业执照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最高可判十年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买卖对公账户的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高可判十年

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账户或企业账户,除了被记入个人征信报告和5年内暂停所有的非柜面业务及支付业务外,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买卖八件套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高可判三年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的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黄奥律师亲办成功案例

伪造数十枚印章和证件,三罪名获从轻处罚

 【涉案罪名】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3件、伪造公司印章 13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 4枚、伪造居民身份证件 5张

【检察院指控】伪造数十枚印章和证件

【法院判决】三罪合并执行两年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
   黄奥,金亚太刑辩分所副主任、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办案经过及结果】
  2018年3月27日X某因伪造数十枚印章和证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被安徽省B市公安局立案侦查,4月2日X某家属委托黄奥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4月3日,黄奥律师前往安徽省B市公安局递交相关委托要求会见,但B市公安局对其采取违法强制措施,后黄奥律师分别向安徽省公安厅法制处、安徽省检察院递交书面《纠正违法行为申请书》,要求纠正安徽省B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违法行为,依法通知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家属,接受律师委托手续及相关材料,并给予回复。安徽省公安厅法制处、安徽省检察院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法纠正安徽省B市公安局违法行为,要求其依法保障律师和当事人家属合法权利。4月9日,黄奥成功会见X某。

   2019年1月9日B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黄奥律师依法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情节较轻,X某受环境影响,法律意识淡薄,故实施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考虑各地司法实践区别较大,依法对其从轻判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采纳辩护人大部分意见,在X某伪造数十枚印章和证件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三罪合并执行两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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