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炀,刑辩分所权益合伙人
一、检索分析报告数据来源
时间:2020年5月19日之前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刑事;寻衅滋事罪
检索条件:
地域:全国
审理程序:一审、 二审
全文包含:精神失常
案件数量:26件
数据采集时间:2020年5月19日
二、精神失常是否能够鉴定?
刑法规范中对于精神类问题主要关注的是精神状况对刑事责任能力影响的问题。主要依据是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中,有一种情形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这里的“精神失常”应当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
众所周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这也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精神病鉴定项目。同时,民事案件中对于精神病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大家也相对熟知。
但是“精神失常”如何理解和判断?是否也能够进行鉴定?
根据2000年《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精神损伤程度鉴定属于法医精神鉴定的范围。
因他人犯罪行为引起的精神失常,属于精神损伤,对于精神失常的判断可以通过法医精神病鉴定来确定。
三、案例分析
为了获得对司法实践中对精神失常的认定标准的直观感受,笔者以“精神失常”为关键词,案由范围为寻衅滋事罪进行检索,获得25个有效案例,经过分析得出以下结果。
(一)“精神失常”的表现形式
25个案例中“精神失常”的种类包括:
创伤后应激障碍
癔症
抑郁症
精神分裂症
其中创伤性应激障碍的比例最高,抑郁症的比例最低,具体数据如下。
(二)关于鉴定
关于认定“精神失常”的案件中,24件均有鉴定意见作为依据,但并非所有案件都有鉴定意见作为依据,有一起案件只有受害人的病例,并没有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但同样被认定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的情节。
在进行鉴定的案件中,有18起案件中鉴定意见对于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另外6起鉴定意见中则没有就因果关系给出明确意见。
绝大部分鉴定意见表述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有一个案例中鉴定意见是犯罪行为与精神失常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一个案例中表述犯罪行为是精神失常的主要原因,被鉴定人对突发事件心理承受能力不足为次要原因。
首先,对于因果关系的要求并不要求一定是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同样可以认定为引起他人精神失常。
其次,对于鉴定意见中没有对因果关系给出鉴定意见的,法院一般通过被害人病例、证人证言、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综合评价。笔者认为,对于犯罪行为是否系引起被害人精神失常的原因鉴定意见可以给出意见,但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不属于鉴定意见能够作出鉴定的事项,应当属于裁判者评价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