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慎
2020年6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处分法),是规范政务处分的重要法律,是建国以来对公职人员处分最详细的规定,其中所包含的信息较多。
第二条:公职人员的定义:除了公务员外,还包括国有、公办企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还包括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请注意:这里国有企业中从事管理人员,而不只是受国家委派从事管理的人员,例如张三是国有企业中管理人员,不是受政府任命,只是企业临时聘用从事一些管理工作,也在本法适用范围内。这里的基层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人员,最常见的就是村长,村干部,也适用本法,这都是与以前规定不同之处。
第三条:规定了处分的权限。首次明确了任免机关和监察部门都可以直接处分公职人员,例如张三违反了本法,张三所在单位监察委或上级监察委可以处分他,他所在局机关也可以处分他。并且监察机关发现任免单位处分不当,可以建议处分他。
第六条:很重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公职人员不受政务处分。也就是说,以后处分公务员,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然不能处分。这一点有什么用呢,例如:张三醉酒驾车,被抓后认定为危险驾驶,案件正在审查起诉阶段。按照以往有些地方做法,起诉前就被监察部门开除公职。而依照本法,要进行调查程序,那么张三违法事由还在审查起诉,法院尚未判决,那么他有没有可能无罪?理论上是有可能无罪的,那么确定他有罪的程序是刑事审判,也就是最终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不能做出政务处分。
那么近年来在实践中,很多公务员犯罪在法院判决之前,监察部门就做出了双开的决定,虽然理论上是不冲突,但是很多情况下当地法院也是受当地监察部门管理的,法院很难做出与监察部门调查不一致的结论,而本法第六条是很好的替法院、被告排除干扰的法条,可以好好利用。
第十四条:非常重要,公职人员开除和以前不一样了。以前只要是受到刑罚都要开除,现在规定:故意犯罪单处罚金可以不开,过失犯罪三年以下可以不开。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离退休人员不再给予政务处分,只减低薪酬。这就杜绝了像有的地方,人家都退休好多年了还拉回来开除公职。
第三十条:明确了重大事项如果一把手乱拍板,会被处分,最重撤职。这一条非常狠,其中最重要的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的规定非常多,而且是原则性的不好具体把握,举例说,例如开会研究一个人提拔,一把手先说这人不错,或者一把手先对分管领导说这人不错可以提拔,都是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再比如开检委会,办案人汇报案情以后,应该是按照规定表决,以前有的检委会检察长直接就抢先表态了,检察长一表态谁还敢说不同意见呢?这都是违反民主集中制,以后都是要处分的。
第三十二条: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这一条以前也有规定,但是这一次强调了压制,什么是压制很难界定,实践中凡是很难界定的词语,公务员都很容易中招。
第三十八条:很重要的一条.第三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最近的例子:海口中院的那个法官,态度粗暴恶劣,且在网上传的沸沸扬扬,这一条最终是降级或者撤职。
第五款: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这一条的重要性,律师最知道了,本来应该公开的事情,就是不告诉你,很常见的现象,比如刑诉法规定律师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以前去很多单位就是一句不知道,或者一句保密,以后这个现象可能会有所改观。
第四十二条开始是政务处分的程序,其中还有个类似排非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告知程序类似行政处罚法,但是没有听证程序。-
第四十九条 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据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给予处分。这就和第六条呼应了,也就是公职人员犯罪,法院不判决就不能开除,杜绝了纪委监察委先定调子的做法,这和司法独立也是相一致的。
后面的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和以前的规定都相似,没有特别之处,总的来说这部公职人员处分法还是比较科学的,核心观点是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指示精神,一方面限制了部分地区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随意处分的现象发生(这部法很明显的限制了监察机关的权力),另一方面在调整公职人员服务意识,杜绝公务活动中的随意性,重提民主集中制,总之亮点很多,值得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