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正纲 叶新苑
近来,吴先生被陈女士敲诈风波引发热议,女方索要四千万,吴先生选择报警,陈女士随后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据悉,该案由B市C区法院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于今年一月底宣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女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消息一出,全网轰动。网友们对该事件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除了事实方面的评论,也有部分网友提出了自己心中的疑虑,“判三缓三,缓刑不用坐牢,但是她已被关了两年半该怎么办? ”
根据以上背景,笔者基于辩护律师身份分析缓刑和实刑的区别以及如何选择: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全称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二、缓刑和实刑的区别
1、适用条件不同
缓刑的适用条件规定在《刑法》第七十二条以及七十四条。具体来说,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实刑的适用与缓刑相对应,不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会被判处实刑。
2、有无考验期限
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有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判处实刑的犯罪分子无考验期限。
3、确定时间不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实刑以有期徒刑举例,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
日起计算。
本案中,陈女士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4、法律后果不同
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实刑的法律后果一般为收监执行刑罚。
5、执行方法不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判处实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关押。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三、如何选择缓刑与实刑
缓刑与实刑的选择主要由犯罪分子的涉案情况决定,所犯罪名、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性高低、年龄、身体状态都会影响缓刑与实刑的选择。法院会根据犯罪事实、案件情况作出判断。
从辩护角度来说,缓刑可以让当事人早日获得自由,相反有些案件追求较短刑期的实刑,俗称“实报实销”则是更好的结果,根据不同的案件,选择不同的辩护策略。
回到本案,陈女士敲诈勒索未遂、认罪悔罪、取得谅解,判三缓三,使其更早的获得了自由。
四、前期羁押对刑期的折抵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期羁押折抵刑期针对的是判处实刑的情况。
本案陈女士先前羁押两年半,因判处的是缓刑,不符合折抵刑期的情况,故缓刑考验期限不会因为前期羁押而折抵。
五、缓刑的考验期限可否缩减
缓刑的考验期限可以缩减,条件是缓刑犯的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十八条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如陈女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是可以减刑的,减刑的同时其缓刑考验期限予以缩减。
综上,缓刑不是很多人理解的不需要坐牢,而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希望通过上文大家对缓刑和实刑的区别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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