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初,W某某因涉嫌诈骗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W某某的近亲属委托邵卫律师担任辩护人。邵卫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并与嫌疑人进行详细的案情沟通,初步判断W某某不构成诈骗罪。邵卫律师随后整理会见笔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向公安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经过多次沟通协调,终于在取保候审“黄金37天”的最后时刻,成功帮助W某某办理取保候审。
附:取保候审申请书(节选)
申请人:邵卫,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嫌疑人W某某的辩护律师。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东怡广场B座37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3966676123(邵卫)。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W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根据会见中W某某所述内容,提出如下取保候审理由:
一、W某某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公司正常营业多年,W某某2019年大学毕业后,通过多轮应聘环节进入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入职后一直合法履职,未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从未有教唆、帮助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
二、W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W某某自进入××××公司担任会计以来,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第一年每月5000元,第二年每月5500元至今),该固定工资是北京市会计行业正常工资水平甚至稍低于正常水平,并且没有任何提成、分红等收入,其每年的收入与公司业务毫不相关,因此W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W某某不具有犯罪前科,在单位也仅是后台的普通职员,不涉及销售业务
四、退一步说,即使构成犯罪,W某某也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退一步说,即使构成犯罪,W某某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其涉嫌的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系非暴力、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的犯罪,刑事拘留已经20余天,贵局也已经多次对其讯问,相关证据已经固定,对W某某取保候审,不至于导致证据灭失等风险,W某某及近亲属保证不毁灭不伪造任何证据,不进行串供,不干扰任何证人作证,不妨碍公检法等机关的正常履职。
综上所述,依据会见中W某某所述内容,申请人认为W某某没有犯罪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造,也不具有主观故意。即使贵局认为其构成犯罪,W某某也属于从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贵局准予对犯罪嫌疑人W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W某某家属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申请人:邵卫律师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