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律师】
聂朋雷,一级合伙人,金亚太律师机构经济犯罪辩护与刑事合规部主任
【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查明,2020年11月,张某(化名,下同)了解到赵某(化名,下同)在市场抢自己的生意,于是心存怨恨,张某联系其朋友殷某(化名,下同),让其冒充零售店来欺骗赵某,从赵某处骗服装货物。
之后赵某就一直催殷某付款,张某就指使殷某以质量问题拖着不付款,张某还和殷某说,如果赵某催的紧就将其微信删除或者拉黑,殷某随即将赵某的微信拉黑了,张某将赵某的这些货在市场上按照欺骗赵某的价格原价销售。
几天后,张某又联系了另一服装批发商徐某(化名,下同),张某觉得徐某不认识自己,所以用了自己真实的微信号联系徐某,冒充自己是某服装销售商要从徐某处进货。
同时,张某又使用了虚假的收货地址与门牌号码收货,张某采取直接到物流公司取货或联系“货拉拉”师傅取货的方式将货物拉到仓库。
徐某一直催张某付款,但是张某一直在推迟不付款,又因为张某用其真实的微信号加徐某好友,所以也一直不敢将徐某微信删除拉黑。
2020年12月5日,赵某因联系不上殷某,感觉自己被诈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决定对赵某、徐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争议焦点】
1.张某是否虚构事实,是否隐瞒了心理事实
2.虚构姓名的事实是不是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主要原因
3.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办案经过】
1. 2021年5月16日,辩护人接受张某及其家人委托为其辩护。辩护人根据与张某沟通所了解的情况,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展开细致的阅卷,并且将卷宗中每一个可能影响到本罪的定罪量刑的证据都摘取出来,制作了阅卷笔录。将公安机关提供的同步录音录像与讯问笔录进行逐句对照,并发现了笔录中与录音录像中的不同之处。
2. 2021年5月29日,辩护人赴杭州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辩护人向当事人张某反复了解案情,并制作笔录,要求张某提交无罪证据。当天下午辩护人赶回办公室开始撰写辩护意见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3.2021年5月31日,辩护人向××县检察院提交证据、辩护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4.2021年6月3日,给××检察官邮寄聂朋雷律师承办涂飞诈骗案不起诉决定书及辩护意见;2021年6月4日,给××检察官邮寄最高院诈骗不起诉典型案例。
5.辩护人结合张某本人的陈述与证人证言,同时通过细致的阅卷及梳理本案案情,撰写了四千余字的《辩护意见》。辩护意见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展开详细的论证:从张某每年的交易量与合作伙伴进行分析,认为其虚构姓名的行为是日常商业行为惯例,不能因此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交相关证据构建新的事实;排除了张某在公安机关的两次不利且不真实的供述;从与徐某交易的事前是否具有交易背景与交易能力、事中有没有履约能力与商讨价格、事后是否有承诺、是否具有部分履约行为、对待被害人报案的态度,多个层次来论证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最后从刑法谦抑性原则等方面对本次交易仅仅是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范畴予以说理。
【办案结果】
2021年6月7日,辩护人收到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机关认为,张某诈骗一案由于证据不足,全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县检察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及其家属对检察机关能够客观公正处理本案表示敬佩与感谢,并对辩护人的工作高度的认可与感谢。
(王彤彤撰稿,聂朋雷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