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案有劣迹的第一被告人获缓刑邵卫律师亲办成功案例
【关键词】盗窃;劣迹;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审判机关】浙江省湖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与第二被告人结伙进入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某区的活动板房内窃取放置于该房内的电缆线,在运往废品收购站销赃的途中,因电瓶三轮车电量不足,让第三被告人送一辆大型电瓶车支援并帮助销赃。
二、辩护经过
邵卫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赴湖州市看守所与被告人会见了解案情、商讨“辩护思路”,协助家属退赃赔偿,与办案人员沟通辩护意见,向办案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核心辩护意见如下:
1、被告人盗窃1次,涉案金额不大。
本案被告人仅盗窃1次,涉案金额也不大,窃取的物品是废弃的电线,盗窃对象也不是“老弱病残”等特殊对象。
2、被告人生活负担重,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为农村人,家中孩子多且均在上学,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压力非常大,并不是有预谋的犯罪,而是“见财起意”一时糊涂犯下大错,其之前没有犯罪记录,主观恶性小。
3、被告人因劣迹受到行政处罚的时间,是4年前。
因为盗窃受到行政处罚,不是近一年,也不是刑事犯罪,不是累犯。
4、被告人已积极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的家属在侦查机关、检察院的主持下,已经积极赔偿,被害方也已经出具书面谅解书。
5、被告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