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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亚太律师:关于新冠疫情你必须知道的刑事风险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4-06   阅读:

作者:高正纲、曹富乐律师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至今,我国的新冠疫情防控进入第三个年头。疫情就是警情,生命安全大于天,抗疫不分你我,每一位公民都有协助政府防疫的义务。

金亚太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生效案例,梳理疫情期间可能触发的刑事法律风险,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如隐瞒行程,擅自离开封闭区域,拒绝接受强制隔离措施等,造成他人感染新冠肺炎或存在感染的严重风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后果的;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出于报复社会等动机,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编造虚假新冠疫情信息传播,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新冠疫情信息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四、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执行防控疫情措施的国家工作人员、警务人员,使用暴力或进行暴力威胁的,如冲击疫情防控检疫卡点,殴打、谩骂卡点国家工作人员、警务人员,涉嫌妨害公务罪、袭警罪。

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北京检方依法提起公诉的6起涉疫情刑事案件之四:李某等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从山东省高密市个体商贩处购得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销售金额共计430余万元。经查证,上述口罩系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属于医用器材。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涉嫌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如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涉嫌非法经营罪。

八、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疫情期间,口罩(耳温枪)等防疫用品紧缺,谎称自己有口罩(耳温枪)出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定金或货款,后拒不发货或隐匿逃逸,涉嫌诈骗罪。

九、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北京检方依法提起公诉的6起涉疫情刑事案件之三: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被告人杨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营利为目的,明知口罩将用于防疫救灾的情况下,仍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数额较大,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十、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除了现实生活中针对他人的四种情形的寻衅滋事行为,网络也不是法外之地,如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涉嫌寻衅滋事罪。

十一、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针对防控疫情有关的人员实施伤害犯罪的,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以上后果的,涉嫌故意伤害罪。

十二、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湖北省检察院发布首批十个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之九:湖北通城毛某某、胡某某抢劫案,抢劫防疫物资的,涉嫌抢劫罪。 

十三、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福建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典型案例之四:肖某盗窃口罩案。被告人肖某在预防、控制突发感染病疫情期间盗窃防疫物资,数额较大,涉嫌盗窃罪。

十四、非法狩猎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湖北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防控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之七:竹山县李某某涉嫌非法狩猎案。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期,李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杀野生动物,涉嫌非法狩猎罪。

十五、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贵州高院发布第三批涉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件之二:平坝区黄某诬告陷害案。被告人黄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隐匿重要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致使他人被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情节严重,涉嫌诬告陷害罪。

十六、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利用新冠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疫情防控,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义务和使命,让我们遵守防疫法律规定,不信谣不传谣。

抗击疫情,关乎人民、关乎民族、关乎国家,在新冠疫情爆发的第三年,只有相信国家,相信政府,坚持奉行“动态清零”总方针,咬定青山不放松,才能一个也不放过,一个也不放弃。胜利属于中国,胜利属于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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