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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琦律师: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新解释大幅度修改入罪标准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4-10   阅读:

作者:李琦律师

2022年4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该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新《解释》的公布施行,最高法于2000年11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以下简称“旧解释”》)同时废止。

新解释重点修改、完善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也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立法上的回应。该新《解释》对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保护生物生态平衡起到了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对比新旧《解释》内容,对本次新《解释》主要修改的亮点进行了总结。

一、相关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由数量认定改为价值认定

根据新《解释》第二、六条规定,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二万元为量刑点、二十万元、两百万元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两档去定罪量刑。新《解释》第七、八条,对于非法狩猎罪、非法捕猎、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也明确了相应的价值标准。同时,新《解释》也明确了价值认定的方法。

笔者认为,旧《解释》对于预防与控制该类犯罪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发展,野生动物资源减少,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增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不断调整,若仅以数量为定罪标准,会导致对该类犯罪的打击面过广。新《解释》由数量认定更改为价值认定后,也充分考虑价值认定可能出现的方式方法问题,配套予以了认定,具有合理性。

二、 增加但书情节和行政处罚等规定,对相关行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新《解释》增加多处但书情节,对相关罪名行为人不具有从重情节,未造成动物死亡或制品无法追回,退赃退赔,有悔罪表现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实施了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行为人,运用行政手段予以处理。

三、 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理规则

根据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一)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二)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这一条界定了“野生动物”的对象范围,明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不再纳入该类犯罪对象的范围。

新《解释》全链条惩治野生资源犯罪,依据社会发展要求与时俱进,不断科学化。新《解释》的调整,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新《解释》的出现是是大众所期待的,虽然新《解释》将多数可能出现的情况考虑在内,但是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特别是关于是否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争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是否会存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机构作出的价格报告差异较大;新《解释》规定对该类案件定罪处理应综合考量,是否会导致同案不同判……像上述列举的类似问题,随着这类案件办理过程中会不断出现,不过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这些越具有争议的难点问题,也恰恰是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中可以重点抓住的辩护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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