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吴强强律师、李珍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被告人D某迫于友情压力,同意其朋友F某借用自己公司的资质参与招投标,不曾想F某为了自家公司顺利中标,借用了多家公司资质,共同参与投标活动中。2021年6月,D某被以涉嫌串通投标罪立案侦查,并取保候审。
二、辩护经过
吴强强、李珍律师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接受D某的委托为其辩护。并多次针对D某的没有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也没有积极的参与投标的客观行为,更没有违法所得等主客观方面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沟通交流。
最后,检察机关充分考虑了辩护人关于D某主观故意不明确、且具有自首、犯罪情节轻微等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对D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三、办案启示
串通投标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程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招、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D某没有经受住人情的压力误入串通投标的犯罪活动中,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既不是串通投标的实际行为人,也不是串通投标的主导者,其所有的行为的都依附于F某的投标行为的意见,积极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为D某争取到酌定不起诉的结果,实属不易。
君子之交淡如水,好友谊应该是美德的辅佐,而不是罪恶的帮手。当面对来自于朋友间的不情之请时,请慎重,莫要成为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帮凶!
撰文:李珍
编辑:潘雪梦
审核:许憬 曹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