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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兴军律师:推翻车辆碰撞司法鉴定,交通肇事罪(致死逃逸)辩为不起诉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08-28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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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兴军律师刑事辩护手记系列之四:推翻车辆碰撞司法鉴定,交通肇事罪(致死逃逸)辩为不起诉

【涉嫌罪名】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逃逸)

【公诉机关】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结果】不起诉

【辩护人】袁长伦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兴军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前言:当事人和家属感言刑事辩护委托金亚太律师选对了律所、找对了人。袁长伦、袁兴军律师不放过案件蛛丝马迹,准确定位破局点,调查取证细致精准,辩护手段别具匠心。

2022年8月25日,吴某终于从某县人民检察院拿到了期盼已久的不起诉决定书。本案取得无罪,离不开吴某本人五年来的坚持,离不开吴某妻子不计代价的支持,离不开家人和亲属的鼓励。五年冤案得以昭雪,全家人再次扬眉吐气昂头做人。

【案情介绍】

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吴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在某县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孙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刮碰,致电动三轮车侧翻,造成孙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吴某驾车逃离现场。两天后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可以用、也只能用两个字来概括:曲折。

孙某家属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吴某赔偿344402.5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1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某赔偿243881.5元。吴某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6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12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某县人民法院重审。民事案件经过三级法院四次审理重回起点。

2017年12月某县公安局将案件立案侦查。2019年1月对吴某取保候审,随后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到某县人民检察院。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3月、2019年5月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2019年7月某县公安局撤回起诉继续侦查。2020年1月某县公安局对吴某解除取保候审。

2021年5月27日某县公安局突然将吴某刑事拘留,6月10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某县公安局对吴某执行逮捕。2021年6月26日吴某家属委托袁长伦律师辩护。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9月9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吴某始终坚称无罪,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逃逸建议量刑四年有期徒刑。

袁兴军律师曾经拥有公安机关颁发的痕迹检验鉴定人资格证书,积累了多年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经验,具备丰富的交通事故处理阅历。为加强辩护力量,吴某家属委托袁兴军律师专门给针对司法鉴定意见开展辩护。

【办案过程】

一切案件都有现场,刑事辩护出发点和归宿也应当是现场。袁兴军律师接受委托之后,没有急于阅卷,而是第一时间和袁长伦律师实地查看了现场,熟悉当地交通环境,形成感性认识。

根据距离现场几公里外的视频资料仔细推算,吴某和证人夏某应当是在案发后到达现场。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无号牌三轮燃油车货厢后部挡板端面上痕迹符合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把手左侧端部后侧发生刮碰形成的痕迹特征。这份司法鉴定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强有力的证据。

 

无罪辩护想要成功,关键在于证明吴某案发后到达现场、推翻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

辩护人多次书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通知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申请法院责令公诉机关提交无罪证据,令人遗憾的是都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因需要补充侦查,2021年12月8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21年12月8日法院决定延期审理,2022年1月7日恢复审理。

2022年3月10日第一次开庭,控辩双方围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进行激励辩论。因庭审对抗激烈,审判长宣布休庭。

2022年3月21日第二次开庭,袁长伦律师制定了周密的发问提纲,当庭对证人夏某进行了细致的发问,发现了侦查人员在询问笔录里没有问到的细节:证人夏某出门的时候看了家里的钟表,因为出门去给孙女庆祝生日,所以对出门时间记忆深刻。通过吴某驾驶车辆多次经过监控计算车速,从而证明夏某和孙某经过现场时案件已经发生。袁兴军律师在法庭上针对司法鉴定意见发表了专业质证意见。尽管庭审效果较好,但是袁兴军律师仍然感觉不满意。夏某是吴某邻居,又是关系密切的亲属,实现夏某证人证言的逆转还不足以确保无罪,必须彻底打倒司法鉴定意见书这条拦路虎。

人和共创完善,执着成就经典。金亚太律师对办理的案件都有一股不服输、不放弃的拼劲,袁兴军律师决定开展“庭后辩护”。既然法庭是辩护人的战场,法庭外为什么不能成为辩护人的战场呢?既然不能在法庭上和鉴定人唇枪舌战,为什么不能在法庭之外推翻鉴定意见呢?

经过三天绞尽脑汁的苦思冥想,袁兴军律师决定主动出击,2022年3月24日拨通了鉴定人的电话,形成了下面一段精彩对白。

问:喂,请问是XX司法鉴定中心江XX吗?

答:对对对,哪位?

问:我是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袁兴军律师。

答:嗷,你好。

……

问:是这样的,因为想下面跟你做个访谈,如果说咱们的谈话进行录音,你是否同意?

答:录音可以。

……

问:这个鉴定意见(XX司鉴[2017]通鉴字第911号)我读一下,无号牌三轮燃油车货厢后部挡板端面(事发时位于货厢右侧)上痕迹符合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把手左侧端部后侧发生刮碰形成的痕迹特征。我想请教一下这个鉴定是不是同一鉴定的意见呢?

答:这个好像我有点印象,好像是车把上有那个有点蓝色的漆吧,好像是这样的。那个,那个,是三轮车还是什么车,反正上面有这个是蓝色的是吧。对,你讲什么意思?

问:你这个鉴定意见是不是同一鉴定的意见?能不能直接认定两车发生了刮碰?

答:这个从痕迹特征上面它是符合的,但是你讲是不是具备唯一性的话,那么从这个我们的案件描述来讲的话,也是不能够完全认定的。因为蓝色的,我记得好像是蓝色的漆做微量的时候,好像微量没有作出这个同类的同种物质的这个结论,所以我们也就是不敢唯一性的确定他两个就是有接触。

问:嗯,那就是您的意思说这个鉴定意见不是同一鉴定意见?

答:但是他两个痕迹特征是吻合的,痕迹特征是很像的,但是就是是不是具备唯一的这样一个条件不能够完全具备。所以我们下的痕迹特征吻合。

问:我刚才说的问题问的比较明确,第一就是问这个鉴定意见是不是同一鉴定意见。

答:不是同一性的。不是具备唯一性的,就是不能认定的。

问:是不能直接认定两车发生碰撞了,是吗?

答:对对对对,从目前的、现有的条件来看,不能认定。

问:好的。如果法院通知你出庭,你愿意出庭吗?

答:那愿意,可以的。

袁兴军律师立即将录音整理成文字、刻录好光盘,寄给了主审法官。随后电话告知了被告人吴某的妻子王某。

因需要补充侦查,2022年4月7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次日法院决定延期审理,2022年5月7日恢复审理。

时光不语,静等花开。你若盛开,芳香自来,你若精彩,自有安排。专业创造价值,价值源于专业。

2022年8月5日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某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当日,被羁押长达14个月后,吴某走出看守所大门。当身后巨大而厚重的铁门轰然关闭,吴某将开启新的人生。

【悬疑】

现场勘查笔录记录在孙某三轮车把手左侧发现块状蓝漆并“妥善保存待检”。当辩护人追查块状蓝漆时,办案机关说交给了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没有接收块状蓝漆情况说明后,办案机关又表示蓝漆与事故无关。

2021年10月19日,吴某家人在事故停车场找到了吴某的车。只要提供块状蓝漆,可以鉴定与吴某的车辆油漆种类是否相同。案发四年后,办案机关一直没有报废韦章生的车辆,就在本案刑事审判开庭前,却将吴某的车辆报废处理。吴某的车也许已经化为铁水,也许还静静的停在某个角落里。消失的蓝漆,也许永远是一个谜。

 

【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生命抗争。有效辩护能够制约公权力的恣意,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每个冤案的背后都是一本精致的小说,有耐人寻味的故事。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力量,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助手。

高正纲律师说辩无常法,需审时度势,需顺势而为。袁兴军律师认为水无常形,辩无常法,另辟蹊径,方能出奇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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