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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兴军律师:认罪认罚速裁程序与律师独立辩护的冲突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2-10-03   阅读:

作者:袁兴军律师、高正纲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近期袁兴军律师在某法院开庭,被告人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院建议量刑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

庭审中审判长分别询问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被告人无意见。辩护人提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七条规定,可以依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是不满130mg/100ml;本案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是133.2mg/100ml,数值刚刚超过4.2。130和133都是刚刚超过129,本质上并无区别;安徽省多起类案判例酒精含量130和133.7均判决免于刑事处罚;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任何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加上认罪认罚,也应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审判长认为辩护人提出与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同的量刑意见,故对该案能否继续适用速裁程序产生顾虑,再次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后,继续适用速裁程序,并当庭判决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案件的结果在被告人预期之内,但也引发思考。本文简要分析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给律师独立辩护权带来的影响。

一、该案能否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综上,该案辩护人做认罪免刑辩护,实际上是一种罪轻辩护,不是无罪辩护,对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量刑建议有异议,不存在不得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依法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二、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对辩护权产生哪些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首先,没有开庭十日前送达起诉书的限制,速裁程序意味着法院最快可以在立案三日后开庭;其次,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意味着庭审流程更简化。当然,如审理需要也可以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假如在速裁程序中禁止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无异于彻底剥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权。第三,速裁程序要求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说明律师当然可以发表辩护意见。综合来看,速裁程序作为三种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一种,更多的是简化庭审程序,但没有限制更没有剥夺辩护人独立的辩护权。

三、认罪认罚速裁程序给独立辩护带来的思考

第一,继续贯彻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假如速裁程序不允许律师独立发表辩护意见,庭审将流于形式,律师成为庭审的“旁观者”、配合庭审的“演员”,而不是庭审“参与者”,更无法成为被告人权益的“守护者”。

第二,更加重视辩护意见的当庭发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最重要的意见就是辩护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辩护地位,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与被告人不一致的辩护意见,在每一起个案中与代表公权力的控方进行对抗从而实现司法公正。

第三,需要提高审前辩护成功率。从某种角度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庭审实质化产生了冲击,其中体现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特别是精准量刑建议被法院的采纳。对此,辩护人必须改变传统的辩护思维,在一些事实相对清楚,证据比较充分的案件辩护中,在案件进入法院之前就要提出专业的辩护意见和精准的量刑建议,争取审(判)前辩护目标的实现。

最后,控辩双方是一个硬币的两面,没有指控就没有辩护,而限制辩护权,只会让天平失衡,最终损害的是刑事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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