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妨害药品管理罪
【办案机关】H市公安局某分局、H市某检察院
【办理结果】检察院作出不批捕决定
【辩护律师】
吴强强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合规中心主任 高级合伙人
胡美玲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介绍】
汪某某系H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股东之一,并在该门诊部担任店长职务。因大股东订购一批未取得药品相关批文的肉毒素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金额近百万,2023年2月24日,汪某某因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被H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羁押于H市看守所。2023年3月23日,H市公安局某分局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汪某某。
【律师工作】
1.2023年3月25日,吴强强、胡美玲律师接受汪某某家属委托,担任汪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H市看守所会见汪某某,向汪某某详细介绍法律规定,告知刑事案件诉讼流程,了解详细案情,进行专业法律分析。会见结束后,承办律师根据会见汪某某了解的案件情况,及时撰写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2.2023年3月27日,承办律师与检察官取得联系,沟通案情,向检察官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提出汪某某在该医疗美容门诊部只负责咨询和接待工作,所起的作用小、地位低;涉案肉毒素药品系大股东寻找的进货渠道并订购,汪某某全程未参与;汪某某涉嫌的犯罪非暴力型犯罪,归案前无犯罪前科,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具有逮捕的必要性,并且汪某某家中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母亲照料等意见。检察官根据承办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前往H市看守所提审汪某某,核实案件情况。
3.2023年3月30日,检察院采纳承办律师的意见,对汪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汪某某被释放。
2022年9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聚焦医疗美容领域突出问题,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推进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该领域虚假广告、非法行医、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走私、价格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常态化从严批捕、起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医疗美容领域犯罪案件。本案嫌疑人汪某某系股东之一,并担任店长职务,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汪某某了解其在本案中实际地位和作用,获取汪某某全程未参与订购涉案肉毒素药品这一关键信息后,及时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递交书面意见,最终获得不批捕结果。
撰文| 胡美玲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曹富乐
【法律文书】
【取保候审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