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苏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44万余元判缓刑
【案件号】包检刑诉(2022)1088号,(2022)皖0111刑初1264号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犯;涉案金额44万余元;缓刑
【办案单位】B区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王非、江丽(实习)
【办理结果】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
【办案过程】2022年2月中旬,苏某某伙同多人在H市多处多次,通过“飞机”软件联系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公安机关对苏某某等人立案侦查并拘留。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在报捕后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取保。
本案涉案金额44万余元,上游犯罪系诈骗罪,并且已经查实。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诉至法院。承办律师和办案机关沟通,认为本案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并提出从犯、犯案时间短、情节轻微等辩护意见。经审理,法院部分采纳律师辩护意见,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金额44万余元情况下,判处被告人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两年,取得良好效果。
【办案心得】
本案是涉“两卡”犯罪案件,实践中办案机关多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三个罪名定性,而办案机关的定性则影响最终的量刑,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要充分了解案情,抽丝剥茧,遇到此类案件可考虑从案件的定性出发,与办案机关充分沟通,结合案件其他情节,提出辩护意见,争取最好辩护效果。
第二起: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次社区矫正未通过仍判缓刑
【案件号】金检刑诉(2023)30号、(2023)皖1524刑初46号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涉案金额10万余元;社区矫正;缓刑
【办案单位】J县人民法院
【承办律师】王非、江丽(实习)
【办理结果】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办案过程】2022年9月19日,陈某在F市从林某某处购买34部手机,经查,这34部手机系林某某与其他人从J县手机店盗窃所得,9月21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J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手机价格为103838元。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J县阅卷,并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主观上只是希望获得正常利润,客观上没有妨害司法机关办案;手机价格认定应按掩隐罪案发地市场价格、而不能按盗窃罪案发地市场价格进行鉴定,并且应当考虑破损因素;财物已返还,危害性小;陈某还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其他从轻处罚情节。经充分沟通,检察院同意缓刑意见。
令人意外的是,办案机关两次委托陈某户籍地及居住地司法局对陈某进行社区矫正适用调查评估,均未通过。在庭审中,承办律师补充提交多份客观证据,和法院多次沟通,最终法院采信律师意见,对陈某宣告缓刑。
【办案心得】
本案涉案金额刚达10万,系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对于手机价格的鉴定,办案机关采用的是J县市场标准,若是采用F市的市场标准,可能会有差异。不同的金额会影响最终的量刑,辩护律师在承办案件时,需对案件的金额有足够的敏感度。本案中对鉴定意见提什么样的意见、怎么提、什么时候提,还是要结合案件,仔细研判,在和办案机关充分沟通的情况下找到突破口。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在检察院建议缓刑的情况下,陈某两次社区矫正没有通过,检察院当庭撤回缓刑建议,给案件带来非常大的变数。后经庭审,辩护律师补充提交多份客观证据,充分发表有效辩护意见,最后能争取缓刑,实属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