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诈骗罪;借贷型诈骗;存疑不起诉
【公诉机关】H市S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李井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州大学法律硕士
【案件结果】存疑不起诉
【案件背景】本案因债主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而控告L某导致案发。嫌疑人L某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无法回款,导致资金链紧张,因债主逼债而远走他乡,公安机关以其涉嫌集资诈骗七千余万刑事立案,并网上追逃。九年后,L某被抓获归案。
【案情简介】
《起诉意见书》指控:L某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偿还W某等人借款,遂采用“借新债还旧债”方式,再次向W某等人借入大量钱财,循环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06万元。侦查机关认为,L某非法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诈骗罪。
【律师工作】
1.接收委托后,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前往H市人民检察院阅卷,被市检察院案管中心告知该案已指定S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材料尚在交接移送中。案件移送S区人民检察院后,承办律师立即阅卷,逐一审查在案证据,制作了近十万字的阅卷笔录,并在阅卷中整理出的本案的关键点。
2.与L某核对证据材料,就本案争议问题与L某沟通,倾听其辩解,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可能不构成诈骗罪,并就案件争议问题与承办检察官沟通。
3.案件经两次退查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认为本案定性为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后撰写详细的《建议检察院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书面意见》,认为本案虽涉嫌“借贷型诈骗”,但也必须满足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要求,且诈骗行为与被害人交付财物之间要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明知L某借款系用于放贷,L某并没有隐瞒借款用途;L某并未向被害人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被害人明知高利放贷的高风险性,依然将钱款出借给L某是为了高息,以及对L某的信赖,与诈骗犯罪不具有因果关系;指控L某“再次向W某等人借入大量钱财,循环骗取他人资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意见书》指控逻辑不能成立,本案是否存在“借新债还旧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借新债还旧债”只是款项使用的表现,不能单独揭示出通过对款项“灭失性处置”以达到非法占有的主观心理,“借新债还旧债”与非法占有目的是“推定的推定”并非直接证明关系。因此,《起诉意见书》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出合理怀疑。
4.经辩护人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L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特别感谢许憬副主任对本案的指导和帮助。
撰文|李井方
编辑|许巧蔓
审核|许憬、曹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