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罪名】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
【关键词】微信;腾讯公司;第三方辅助软件;破坏性程序;非法控制;数额特别巨大;缓刑
【审判机关】X市Y县人民法院
【被告人】S某
【辩护人】
夏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艳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毕业于中国刑警学院
一、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2019年被告人Z某等人开发出名为“W”的微信辅助工具软件,该软件通过调用微信的非公开接口,实现微信所不具有的“无打扰检测非好友”、“语音转播”、“自动加好友”等功能,软件经鉴定属于破坏性程序。截至案发时该软件的用户总计145万人次,销售收入为4000余万元。Z某因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2年6月24日,被Y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辩护经过
1.2022年6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去河南某看守所会见,并联系当地警方了解案情。
2.在案件侦查阶段,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警官进行沟通,并提交管辖权异议及取保候审申请等法律文书。因案情重大,公安机关未采纳意见,案件报送批准逮捕。
3.经详细了解案情,查阅相关资料,多次电话沟通,承办律师争取到与检察官当面沟通的机会,并当面提交了详尽专业的不批捕申请书,同时提交了收集的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检察官采纳意见,不批准逮捕。
4.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第一件时间阅卷及会见,在阅卷及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后,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鉴定报告,即该软件是否属于破坏性程序。针对此问题,承办律师联系自行鉴定、多次提交辩护意见、补充意见、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人出庭等,同时向检察官提出Z某股东资格的获得为软件上架运营之后,在共同犯罪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最终检察机关认可承办律师的观点,同意Z某认罪认罚给予缓刑的量刑建议。
5.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在庭前充分与法官沟通,多次提交辩护意见,经辩护,法院采纳辩护意见,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对Z某适用缓刑。全案未上诉。
撰文| 夏炀
编辑| 许巧蔓
审核| 许憬 曹富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