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妨害药品管理罪,无证药品,不起诉
【办案机关】H市某检察院
【当事人】W某
【辩护律师】胡美玲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当事人W某是某医疗机构的店长,被指控在明知老板X某使用未取得国家进口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某品牌药品的情况下,仍帮助X某在某医疗机构的经营场所内将“药品”销售给客户使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
【办案过程】
一、辩护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立即介入案件。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沟通不批捕意见。经检察院决定对W某不予批捕,公安机关变更W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及时前往检察院调阅案卷资料,多次与检察官进行沟通,提交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审查后,退回公安机关并要求对犯罪金额方面补充侦查。
三、辩护律师根据补充侦查卷宗,再次就其中犯罪金额认定方面提出意见,认为仍然不够客观、合理,并提交相关建议。
四、最终,检察机关大幅减少了涉案金额,犯罪情节降档,决定对当事人不起诉。
【辩护要点】
一、W某主观上对涉案药品是否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并不知情。
二、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涉案金额的标准不准确,涉案金额不真实,应继续核实真实销售金额或按照有利被告人原则以进货价计算。
三、W某在医疗机构并未实际参与涉案药品的进货等环节。
四、W某在医疗机构只负责咨询和接待工作,即使有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办案心得】
本案中,当事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犯罪金额是重要的量刑情节,需要辩护律师充分摸清公诉机关的认定逻辑,并挖掘其中的不当之处。此后,应在关键时间节点,如退回补充侦查前后,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充分作用图表等可视化的材料,进一步夯实质证逻辑。
撰稿| 胡美玲
编辑| 王艺伟
审核| 陶鸿 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