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如洋 发布时间:2021-01-18
案例一: “黑救护”恶势力违法犯罪案
案例二: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例三: 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四: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案
案例五:宣铝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例六: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七:“高空甩锅”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八:肥东某新材料公司善意执行案
案例九: “假培训”合同诈骗案
案例十:伪装头像微信群诈骗案
案例一:“黑救护”恶势力违法犯罪案
关键词:黑救护 转运病人 敲诈勒索
【案情简介】2017年起,钟某飞等人先后成立安徽百姓易行急救转运公司、安徽医援送急救转运有限公司,通过公司化运作逐步形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设立规章制度、奖惩制度、常态化业务培训机制对公司成员进行管理,带领组织成员从事非急救转运业务。该组织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排挤、打压同行,有组织、有目的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强迫同行退出病患转运市场达到独霸市场的目的。该组织违规申办制式救护车手续,车辆外观与制式救护车一致,并给司机、护士、业务员配发急救部门制服,冒充正规120蒙蔽病患家属,默认、鼓励运营部司机、护士在转运过程中以言语威胁向病患家属强行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
包河法院审理认为,钟某飞等人在非急救转运行业,两年内多次、反复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应认定为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遂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钟某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千元。其他组织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钟某飞等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受有限的医疗资源限制,一些不法人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借经营黑救护车牟利,甚至对私家车进行违法改装,冒充救护车使用,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合肥法院在本案审理中,坚持依法办案,既不“降格”,也不“拔高”,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严厉打击和整治“黑救护车”非法营运乱象。本案审结后,包河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向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合肥市车管所发出了司法建议书,为了推动救护车的使用管理,规范非急救转运市场环境,将有限的公共资源用于正常医疗急救业务,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就医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案例二: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巢湖水域 非法捕鱼 犯罪
【案情简介】2020年1月至5月期间,魏某文明知巢湖水域处于禁渔期间,仍事前通谋邓某军、汪某云等32人在巢湖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并负责收购、销售。邓某军、汪某云等采取“下地笼”、“刀鱼网”等非法方式捕捞的水产品75000余斤,造成渔业资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情节严重。同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魏某文等33人对其捕捞、收购、销售水产品的行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因其侵权行为产生的渔业资源损失,并承担评估费用。
巢湖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文等33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多次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遂判处魏某文等33人十八个月有期徒刑至两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责令33人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刊登赔礼道歉声明,赔偿相应渔业资源损失。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殷切嘱托“一定要把巢湖治理好,把生态湿地保护好,让巢湖成为合肥最好的名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2020年1月1日安徽省发布了《2020年巢湖禁渔通告》,决定对巢湖主体水域实施全面禁捕,禁渔期暂定10年。合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生态司法导向,用法律的“界碑”守住自然生态安全的边界,为打造美丽巢湖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三: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野生动物 保护 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王某平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多次使用电瓶、升压器、绝缘棒、铁丝组成的电网,在肥东县桥头集南路与合宁铁路桥交叉口附近猎捕野生动物共25只。其中,2只狗獾被王某平卖给王某柱,其余23只野生动物被肥东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扣押的23只野生动物中,有18只为草兔、5只为狗獾,两者均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国家林业局发布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核算,王某平非法猎捕的25只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总计为7040元。肥东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王某平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5月18日,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职责向合肥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合肥中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由王某平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生态资源损失7040元,用于当地野生动物保护,并当庭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向社会公众进行道歉,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道歉信。
【典型意义】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通过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等措施,以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在实践中收到了良好效果。本案审理中,合肥中院首次采用了“3名法官+4名陪审员”七人合议庭模式,此次庭审对加强野生动物保护,预防和减少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发挥了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希望越来越多的人以案为鉴,做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参与着、监督者和守护者,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案例四: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占用耕地 粮食安全 非诉执行
【案情简介】安徽某园林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4年3月擅自占用铭传乡农林村高庄、赵庄两村民组集体土地14.36亩,用于建设铭传乡公益性德孝公墓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性质。2020年4月8日,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肥自然资规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9572平方米(合14.36亩)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罚款133520元。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肥自然资规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该公司限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但公司始终未履行,该局遂向肥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肥西法院审理认为,肥自然资规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安徽某园林管理有限公司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肥自然资规执罚[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由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典型意义】耕地保护,事关我国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决遏制土地违法行为,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本案审理中,合肥法院作为该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发挥审判职能,通过依法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有力推动依法行政,确保侵占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惩处。合肥法院将结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理整治行动,与行政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非法占地非诉执行案件协作推进机制,形成耕地保护的强大合力。
案例五:宣铝公司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破产重整 无形资产 盘活
【案情简介】宣城徽铝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铝铝业)成立于2009年8月19日,是安徽省最大的铝型材生产制造企业,徽铝铝业拥有的“徽铝”注册商标是安徽省著名商标,公司拥有百余项研究成果和国家发明专利,是一家研发能力强、极具科技创新实力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顶峰时产值超过四个亿。2014年,因徽铝铝业所属集团公司投资决策的失误,包括徽铝铝业在内的集团及其下属八家关联公司整体陷入债务危机,各关联公司间因互保纷纷陷入司法诉讼,徽铝铝业也于2015年全面停产,绝大部分机器设备与厂房资源被闲置,被多家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省高院指定,合肥中院取得徽铝铝业等异地关联公司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并于2017年11月2日裁定受理徽铝铝业等其他七家关联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肥中院综合考虑徽铝铝业拥有的大量无形资产和国内先进水平的现代化铝型材加工、制造技术及装备,且进入破产后仍能保持原企业核心经营团队完整等情况,以共益债融资方式从关联公司的破产财产中借款1100万元,使徽铝铝业在破产清算期间逐步恢复生产能力。经过近两年的“边破产边生产”的孵化,徽铝铝业的生产能力得到全面恢复,遂向合肥中院提出破产清算转破产重整申请。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徽铝铝业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获得全额清偿,综合清偿率达92.48%,普通债权的清偿比率高达20%。目前,徽铝铝业已更名为安徽辉隆集团辉铝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奠基建设300亩新厂区,预计竣工投产后形成年产10万吨铝型材规模,解决1000余名职工就业。
【典型意义】本案是合肥法院在精准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总基调下,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关联企业程序性合并破产统筹推进,努力挖掘企业无形资产价值,另辟蹊径实现知名民营企业成功重整的典型案件。合肥中院在案件审理中,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数百职工就业,不仅实现了债务人资产最大程度的保值、增值,也让各关联公司间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公平保护,通过法治化手段重塑了企业经营价值,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六:“合肥卡旺卡”诉“安徽卡旺卡”不正当竞争案
关键词:傍名牌 竞争 知识产权保护
【案情简介】合肥卡旺卡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卡旺卡”)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字号并经营多年,在消费者中产生了较高的影响力。安徽卡旺卡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卡旺卡”)成立于2019年6月20日,晚于合肥卡旺卡取得“卡旺卡”商标专用权及成立日期。合肥卡旺卡认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安徽卡旺卡擅自将“卡旺卡”字样用于企业名称中,具有攀附声誉的主观恶意,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安徽卡旺卡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卡旺卡”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合肥卡旺卡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安徽卡旺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安徽卡旺卡擅自使用合肥卡旺卡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足以产生混淆,引人误以为与合肥卡旺卡公司存在一致性或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卡旺卡”是我市快消领域近年来迅速成长起来的本土品牌,企业打造一个知名品牌需要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每一个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背后,都凝聚着企业的心血。“傍名牌”现象,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发展秩序,也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本案的审理中,合肥法院重拳出击,加大判赔力度,以司法典型个案形成依法严惩“傍名牌”不正当商业竞争的标杆,让侵权者得不偿失,对合肥本地市场发展和品牌秩序维护具有典型而深远的意义。
案例七:“高空甩锅”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高空抛物 公共安全 刑民共治
【案情简介】2020年8月13日18时许,潘某乐因为生活工作不顺、压力大,心情烦躁,遂将正在做饭用的电饭锅摔到客厅地板上,随后打开房门,通过公共楼道的窗口将电饭锅从13楼仍了出去,险些砸到楼下行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对潘某乐居住的公寓楼逐户敲门询问排查,最终查实系潘某乐所为。
包河法院审理认为:潘某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潘某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近年来,各地频频发生高空抛物致人伤亡事件,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空抛物已经进入了刑民共治的新时代。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高空抛物严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抛物者将会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在此,我们郑重提醒广大群众,守护“头顶上的安全”,人人有责,切莫以身试法。希望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严以律己,养成文明安全的生活习惯。
案例八:肥东某新材料公司善意执行案
关键词:善意执行 营商环境 六稳六保
【案情简介】被执行人安徽某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名下土地及地上部分建筑物作抵押,向肥东某农商银行借款1300万余元,借款到期后,该公司未能如约还款,银行诉至法院。后肥东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偿还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该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银行遂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期间,该公司故意隐瞒其厂房土地正被法院处置的消息,与某新材料公司签订土地厂房租赁协议,增加了清场交付的难度。
肥东法院多次组织协商,并邀请开发区管委会参与调解,最终促成土地买受方与该新材料公司达成租赁协议。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指出,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新材料公司是当地招商引资企业,截止到厂房土地成交时,该新材料公司投入到厂房土地改造以及设备安装上的资金已超过8000万元,本案能否妥善执行,对当地招商引资和民营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合肥法院立足经济发展实际,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围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在共赢中谋求新发展,为创优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坚实保障。
案例九:“假培训”合同诈骗案
关键词:求职 合同诈骗 大学生
【案情简介】2015年3月至2018年8月,许某等八人在蜀山区华润五彩城先后设立了合肥东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弘公司)和合肥擎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创公司),均不具有教育培训资质,也没有工作岗位的需求和推荐。两公司采用“招转培”模式经营,在58同城等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方式,吸引被害人来公司求职。许某等对求职的柳某、张某等26人进行面试并虚构称,交纳费用接受培训后,公司可以提供或推荐工作岗位并返还培训费。柳某、张某等26人与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并通过现金或贷款交纳培训费334980.36元。
蜀山法院审理认为,许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至五个月拘役不等的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退赔款人民币326980.36元发还26名被害人。
【典型意义】2020年11月10日上午,蜀山法院举办刑事案件集中退赔活动,向本案26名受害人发放退赔款,为受害大学生追回了全部损失。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由于应届毕业生刚刚走上社会,心地单纯且求职心切,一些不法机构便抓住他们的这些弱点和心理,挖好“陷阱”等人来跳。甚至在国家大力整治不良“校园贷”的情况下,一些不法机构,打着“培训贷”“创业贷”“求职贷”“毕业贷”等旗号,采取更为隐蔽的营销手段向在校大学生违规放贷。毕业在即,合肥法院在此提醒各位毕业生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一方面应该选择正规的求职渠道,不要轻信社交网络上陌生人发布的招聘小广告,警惕“黑中介”;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个人财产和个人隐私,不要提前交付押金、定金、报名费、培训费,不要随意在非正规求职渠道填报个人信息,谨防被骗。
案例十:伪装头像微信群诈骗案
关键词:微信群 交费 诈骗
【案情简介】2019年11月7日上午,黎某某(未满16周岁)通过手机搜索加入合肥某高中班级QQ群并加入。黎某某将自己头像及名称伪装成班主任曹老师,以曹老师名义在群里发了一条交费信息及收款二维码,称需要向每个学生收取428元资料,黎某某随即以该班的学生家长身份,在群里发了一张交费成功的截图,向群内家长谎称自己已经交费,引诱其他家长转账。群内家长周某信以为真,试图扫码转账,发现该二维码有风险,遂向黎某某询问情况,黎某某又将杨某某(另案处理)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发在该群里,让家长们向该账户交费。之后,群内共有20名学生家长先后向该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8560元。
庐阳法院审理认为,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黎某某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通过发送短信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从严处罚。遂以犯诈骗罪,判处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微信等社交平台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了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在此类诈骗中,骗子们通过虚构自己的身份,获取当事人信任,骗取财物。在此提醒大家,网络世界是虚拟的,要多一份戒心,涉及钱财更要三思而后行。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警,以防人身和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