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首次违法不处罚的依据?
苏义飞律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4年)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关于“违法行为轻微”的认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综合考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违法行为轻微”:
(一)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
(二)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
(三)法定处罚为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其他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四)法定处罚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罚款的公安行政违法行为;
(五)主观过错较小的;
(六)涉案金额较小,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没有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轻微的情形。
二、关于“初次违法”的界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1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是指行为人第一次实施公安行政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虽不是第一次实施公安行政违法行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初次违法”:
(一)此前行为已过法定追究时效的;
(二)本次行为距此前行为被依法处理之日已超过2年的;
(三)本次行为与此前行为不属于同一种类违法行为的。
同一种类违法行为,是指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等。行为人有两种以上行为的,分别在不同法律规制的范围确定初次违法。
三、关于“没有主观过错”的调查核实
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主观过错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相关证据查证属实且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经审查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对当事人仅提出无主观过错的陈述和辩解,所述理由正当,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足以证明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认定是否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从业经历、专业背景、社会认知能力,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是否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等,综合进行判断。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