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结果】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承办律师】曹富乐,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金亚太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
【案件情况】
H某某系某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负责人,因单位违规申报补贴等原因被某市纪委监委留置,后纪委监委将诈骗362.5万元线索移送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以H某某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以诈骗362.5万余元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H某某涉嫌诈骗212.5万元移送起诉。后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H某某不构成诈骗罪,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H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本案未上诉。
【办案经过】
1.侦查阶段,承办律师积极收集有利证据,做无罪辩护,并成功争取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仍然以涉嫌诈骗362.5万元移送审查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积极提交有利证据,并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交相关法律规定、政策性文件和类案检索报告,检察院采纳部分意见,认定其中一起150万不构成诈骗,但因特殊案发背景等原因,仍然以涉嫌诈骗212.5万元移送起诉;
3.审判阶段,第一次开庭时,控辩双方对抗激烈,法院于庭审结束后逮捕H某某。后经争取,在收监3个月后,H某某成功取保候审。因案件定性争议巨大,一审法院报送上级法院。第二次开庭时,本案坚持做诈骗罪无罪辩护,H某某对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认罪认罚。后经合议,一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诈骗罪,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H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H某某服判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