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H市某区法院
【被告人】H某
【辩护律师】
黄奥,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总支书记
胡美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食药环知犯罪辩护部副主任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底开始,Y某在其实际经营的H市某区的足浴店内,通过招募卖淫人员和管理人员,对卖淫人员实行请销假、统一服务项目、金额,结算分成等手段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或控制,与卖淫人员按比例分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Y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H某受雇为该足浴店店长,对卖淫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公诉机关认为,Y某、H某共同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案过程及结果】
H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逮捕后,H某家属慕名委托黄奥、胡美玲律师,两位律师向家属详细介绍了刑事案件程序并对H某涉嫌罪名进行法律分析,第一时间前往H市看守所会见了H某。在了解具体案情后,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H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法律意见书,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对H某以“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及时阅卷,制作阅卷笔录,分析在案证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被拒,检察院认为H某涉嫌组织卖淫罪,量刑建议五年。
案件移送法院后,律师继续与检察院协商,就H某的罪名认定、从犯、量刑情节等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并再次提交书面意见,检察院采纳部分意见调整量刑建议为两年两个月。开庭时,律师继续发表H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建议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律师的量刑辩护意见,判处H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缓刑三年。
【辩护要点】
一、全案应构成容留卖淫罪,上级中院相关判例支持辩护人关于本案定性的辩护观点;
二、即使老板Y某构成组织卖淫罪,H某的行为也仅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三、H某有多个依法从宽处罚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四、极为严苛的法定刑设置,入罪必须限缩解释,本案应考虑到在危害性上与传统组织卖淫行为的区别,做到罚当其罪。
撰稿| 胡美玲
编辑| 代娜娜
审核| 陶鸿 高正纲